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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关于对《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各有关单位:

为了持续做好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细化评估标准和尺度,根据《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7号)和《天津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8号)等文件规定,我们研究起草了《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和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可在2022年5月30日18:00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ybzxxyglc@tj.gov.cn,或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意见,邮寄至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38号市医保中心协议管理处,并在信封上注明“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细则”字样。

感谢有关单位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19日

草案正文

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做好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进一步细化评估标准和尺度,确保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达到医保管理规范的要求,按照《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7号)和《天津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1. 评估合格规则

1.1 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分为书面评估和现场评估,二者都合格为评估通过。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可采取视频或实地方式开展现场评估,具体由评估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余医药机构机构原则上采取视频方式开展现场评估。

1.2 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评估为合格制,所有评估项目全部合格为评估通过。

1.3 具体评估项目合格标准以本评估实施细则规定为准。如评估专家认为机构疑似未达到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设置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标准;或出现特殊情况,需先由相关行政部门出具前置审批或鉴定意见的,可暂缓评估。

1.4 对具体项目的评估,以全体评估专家依据本评估实施细则作出的评估意见为准;评估专家意见不一致的,以多数专家的意见为评估意见,不同意评估意见的专家可在评估结论表中注明对某条评估意见持反对意见,并说明理由。

2. 告知

2.1 评估前告知

2.1.1 《市医保中心关于调整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范围、条件及工作流程的通知》(津医保中心发〔2021〕60号)、《市医保中心关于调整新增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范围、条件及工作流程的通知》(津医保中心发〔2021〕61号)《市医保中心关于简化新增医保定点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的通知》(津医保中心发〔2022〕12号)等文件以及本评估实施细则已在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公告,请相关单位提前认真研读。

2.1.2 机构提交新增申报材料时,属地分中心应当接受机构咨询。

2.1.3 确定评估日期后,提前3天通知被评估机构告知机构应当提前准备好材料,指导其按照评估要求准备材料;并告知评估开始1小时内应当提供全部材料;未按要求或时限提供材料的,视为不配合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为不通过。此3天为机构准备时间,不计入政务服务事项规定的工作时限内。

2.2 评估现场告知

2.2.1 现场评估工作开始后,评估工作组再次告知机构应当提供的材料,机构应当在1小时内准备齐全;未按要求或时限提供材料的,视为不配合评估工作,本次评估结果为不通过。

2.2.2 评估工作完成后,当场告知机构评估结果,如评估结果为不通过或暂缓评估,须向被评估机构宣读不通过或暂缓评估的原因,留存影像资料,并由机构现场签字确认;机构拒绝签字的,以向机构宣读为准,并在评估结论中注明“已向机构宣读不通过/暂缓评估原因,机构拒绝签字”。

2.3 评估结论告知

2.3.1评估工作完成后,开展评估工作的分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发给被评估机构属地分中心,属地分中心及时将评估结果书面通知被评估机构。

3.评估合格标准

3.1 医疗机构

3.1.1 书面评估合格标准

3.1.1.1 天津市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申报材料必须项目。评估合格标准为填写齐全,特殊情况要备注原因。

3.1.1.2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申报材料必须项目。评估合格标准为按照实际经营类型提供相应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1.1.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报材料非必须项目,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可不提供。评估合格标准为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3.1.1.4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中医诊所备案证复印件/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申报材料必须项目。评估合格标准为按照机构类型提供相应材料,最初发证时间不晚于机构提交新增申请之日前三个月,相关证件现行有效,按规定进行审批或年度校验并合格。

3.1.1.5 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出具的相关批准资料等主体资质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申报材料必须项目。评估合格标准为按照机构类型提供相应材料,最初发证时间不晚于机构提交新增申请之日前三个月。

3.1.1.6 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评审的结果。申报材料非必须项目,已被评定为一级、二级或三级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评估合格标准为机构提供相关部门审批材料的复印件。

3.1.1.7 与医疗保障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汇总表。申报材料必须项目。评估合格标准为至少包含医保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3项制度。

3.1.1.8 医保管理制度。申报材料必须项目。评估合格标准为至少包含医保管理部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及职责、科室及医师管理、医保政策培训、医保违法违规违约处理制度等内容。

3.1.1.9 统计信息管理制度。申报材料必须项目。评估合格标准为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要求,且包含药品及耗材进销存管理等医保相关内容。

3.1.1.10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申报材料必须项目。评估合格标准为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要求,以医疗机构按相关部门规定通过审批或年度校验为合格。

3.1.1.11 机构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申报材料必须项目。评估合格标准为至少包含机构基本情况、主要科室开展情况、纳入定点后1年内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预测性分析等内容。

3.1.1.12 财务制度。申报材料必须项目。评估合格标准为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要求,且应包含药品及耗材进销存管理、医保结算等医保相关内容,按相关部门规定通过审批或年度校验。

3.1.1.13 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符合国家规定承诺书。申报材料必须项目。评估合格标准为承诺相关价格和收费符合国家规定。

3.1.1.14 HIS开发商资质证复印件和HIS系统开发协议复印件。申报材料必须项目。评估合格标准为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3.1.1.15 医疗费联网结算测试验收合格告知书复印件。申报材料必须项目。评估合格标准为是否与分中心留存材料一致。

此条是否合格,由接收申报材料的分中心审核,分中心接收材料并提交评估的,默认与分中心留存材料一致,此条评估结论为合格;分中心接收材料发现联网结算测试验收合格告知书复印件与分中心留存材料不一致的,告知机构补充申报材料。

3.1.1.16 能够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生物识别、药品追溯系统等监管设施设备承诺书。申报材料必须项目。评估合格标准为承诺能够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生物识别、药品追溯系统等监管设施设备。

3.1.1.17 能够接入市医药采购中心医药采购应用平台的信息系统承诺书。申报材料必须项目。评估合格标准为承诺能够按规定接入市医药采购中心医药采购应用平台。

3.1.1.18 医疗机构信用报告。申报材料必须项目。评估合格标准为机构提供自信用中国下载的信用报告,信用中国查询不到的,提供情况说明。

3.1.1.19 诚信承诺书。申报材料必须项目。评估合格标准为承诺不存在《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7号)文件第12条所列情形。

3.1.1.20 实际开放科室信息汇总表。申报材料必须项目。评估合格标准为机构按要求提供实际开放科室信息汇总表,实际开放科室在执业许可证执业范围内。

3.1.1.21 住院床位信息汇总表。申报材料非必须项目,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评估合格标准为机构按要求提供住院床位信息汇总表。

3.1.1.22 医疗器械材料汇总表。申报材料必须项目。评估合格标准为机构按要求提供医疗器械材料汇总表。

3.1.1.23 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申报材料必须项目,开展相关项目的机构应当提供。评估合格标准为机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复印件;对机构提供材料有疑议的,以医疗机构按相关部门规定通过审批或年度校验为合格;对机构是否达到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设置医疗机构标准有异议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1.3条相关规定执行。

3.1.1.24 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申报材料必须项目。评估合格标准为机构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对机构提供材料有疑议的,以医疗机构按相关部门规定通过审批或年度校验为合格;对机构是否达到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设置医疗机构标准有异议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1.3条相关规定执行。

3.1.1.25 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复印件。申报材料必须项目。评估合格标准为机构提供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复印件;对机构提供材料有疑议的,以医疗机构按相关部门规定通过审批或年度校验为合格;对机构是否达到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设置医疗机构标准有异议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1.3条相关规定执行。

3.1.1.26 设备生产商企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检验合格证书等复印件,如有放射设备需提供放射设备安全证复印件。申报材料必须项目。评估合格标准为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对机构提供材料有疑议的,以医疗机构按相关部门规定通过审批或年度校验为合格;对机构是否达到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设置医疗机构标准有异议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1.3条相关规定执行。

3.1.1.27 购买发票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材料必须项目。评估合格标准为机构提供购买发票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对机构提供材料有疑议的,以医疗机构按相关部门规定通过审批或年度校验为合格;对机构是否达到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设置医疗机构标准有异议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1.3条相关规定执行。

3.1.1.28 执业医师信息汇总表。申报材料必须项目。评估合格标准为机构按要求提供执业医师信息汇总表,医师在申报机构注册(变更)时间需在机构申请新增定点之日前,注册机构为本单位和非本单位(多机构)执业医师分别汇总,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限涉农偏远地区)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对机构提供材料有疑议的,以医疗机构按相关部门规定通过审批或年度校验为合格;对机构是否达到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设置医疗机构标准有异议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1.3条相关规定执行。

3.1.1.29 护士信息汇总表。申报材料必须项目。评估合格标准为机构按要求提供护士信息汇总表,护士在申报机构注册(变更)时间需在机构申请新增定点之日前;对机构提供材料有疑议的,以医疗机构按相关部门规定通过审批或年度校验为合格;对机构是否达到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设置医疗机构标准有异议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1.3条相关规定执行。

3.1.1.30 药师信息汇总表。申报材料必须项目。评估合格标准为机构按要求提供药师信息汇总表;对机构提供材料有疑议的,以医疗机构按相关部门规定通过审批或年度校验为合格;对机构是否达到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设置医疗机构标准有异议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1.3条相关规定执行。

3.1.1.31 医技人员信息汇总表。申报材料必须项目。评估合格标准为机构按要求提供医技人员信息汇总表;对机构提供材料有疑议的,以医疗机构按相关部门规定通过审批或年度校验为合格;对机构是否达到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设置医疗机构标准有异议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1.3条相关规定执行。

3.1.1.32 其他工作人员信息汇总表。申报材料必须项目。评估合格标准为机构按要求提供其他工作人员信息汇总表,其中医保专(兼)职人员需单独标注,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3.1.1.33 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五统一”相关材料。申报材料非必须项目,村卫生室应当提供。评估合格标准为机构按要求提供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五统一”相关材料;对机构提供材料有疑议,或对机构是否达到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设置医疗机构标准有异议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1.3条相关规定执行。

3.1.2 现场评估合格标准

3.1.2.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中医诊所备案证/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原件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申报材料需提交相关材料复印件。查看内容:按照实际经营类型应当具备的证件原件。评估合格标准为原件与机构提交的复印件一致,机构申报材料填报的地址与执业许可证地址一致。

3.1.2.2 营业执照正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出具的相关批准资料等主体资质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申报材料需提交相关材料复印件。查看内容:按照实际经营类型应当具备的证件原件。评估合格标准为原件与机构提交的复印件一致。

3.1.2.3 财务管理。部分材料申报时需提交。查看内容: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符合国家规定承诺书、财务账册及相关统计表、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相关材料。评估合格标准为现场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财务账册和统计表,公示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相关内容;对机构提供材料有疑议的,以医疗机构按相关部门规定通过审批或年度校验为合格;对机构是否达到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设置医疗机构标准有异议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1.3条相关规定执行。

3.1.2.4 药品管理。申报材料不需提交。查看内容:近3个月的药品、耗材的盘点表,现场抽取5-10种药品或耗材,盘点系统中数量与实物数量是否一致,查看近3个月的进销存情况,发票、随货同行单等是否齐全。评估合格标准为盘点表齐全,系统与实物数量相符,近3个月进销存情况相符,发票、随货同行单齐全;如有不相符、不齐全的情况,机构应当提供合理说明;说明是否合理,以评估专家意见为准。

3.1.2.5 实际开放科室信息汇总表。申报材料必须项目。查看内容:提交的开放科室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评估合格标准为提交的开放科室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

3.1.2.6 门诊分区情况。申报材料不需提交。查看内容:查看有无诊断室、治疗室、配药室、检查检验室、药房等。评估合格标准为机构按规定设置相关科室;对机构门诊分区情况有疑议的,以医疗机构按相关部门规定通过审批或年度校验为合格;对机构是否达到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设置医疗机构标准有异议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1.3条相关规定执行。

3.1.2.7 口腔类机构相关情况。申报材料不需提交,口腔类机构需查看。查看内容:查看牙椅台数,有无X光牙片机、药剂室、牙模室、消毒供应室等。评估合格标准为机构按规定设置相关科室及设备;对机构相关情况有疑议的,以医疗机构按相关部门规定通过审批或年度校验为合格;对机构是否达到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设置医疗机构标准有异议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1.3条相关规定执行。

3.1.2.8 住院部情况。申报材料不需提交,设置住院部并开展住院服务的机构需查看。查看内容:查看床位数量,医生办公室、护士工作站、配药室、治疗室及相应的医疗设备、生活设施、24小时值班制度等。评估合格标准为机构按规定设置相关科室、设备及制度,实际开放床位数少于或等于审批床位数;对住院部相关情况有疑议的,以医疗机构按相关部门规定通过审批或年度校验为合格;对机构是否达到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设置医疗机构标准有异议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1.3条相关规定执行。

3.1.2.9 医学文书。申报材料不需提交。查看内容:门诊日志、处方、门诊清单;开展住院服务的还需查看住院病历、住院清单等。评估合格标准为门诊及住院清单应当至少包含项目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门诊日志、处方、住院病历等内容及签字应当完整,应当符合相关部门要求;对医学文书有疑议的,以医疗机构按相关部门规定通过审批或年度校验为合格;对机构是否达到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设置医疗机构标准有异议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1.3条相关规定执行。

3.1.2.10 医疗设备。申报材料需提交相关材料复印件。查看内容:辐射安全许可证原件、购买发票原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不开展相关业务的不需查看。评估合格标准为配备与医院级别配套的急救、检查、检验、治疗、消毒、转送等相关基本设施设备,大型仪器应有相应的医疗服务登记本(日志)等;对医疗设备有疑议的,以医疗机构按相关部门规定通过审批或年度校验为合格;对机构是否达到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设置医疗机构标准有异议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1.3条相关规定执行。

3.1.2.11 执业医师(含多机构执业医师)。申报材料需提交执业医师信息汇总表。查看内容: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原件,多点医师备案材料,查看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医师在岗情况。评估合格标准为医师证照与执业医师信息汇总表一致,能够提供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如实记录医师在岗情况;对执业医师相关情况有疑议的,以医疗机构、医师按相关部门规定通过审批或年度校验为合格;对机构是否达到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设置医疗机构标准有异议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1.3条相关规定执行。

3.1.2.12 护士。申报材料需提交护士信息汇总表。查看内容:护士资格证、注册证、职称证原件,查看考勤表、工资发放表、护士在岗情况。评估合格标准为护士证照与护士信息汇总表一致,能够提供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如实记录护士在岗情况;对护士相关情况有疑议的,以医疗机构、护士按相关部门规定通过审批或年度校验为合格;对机构是否达到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设置医疗机构标准有异议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1.3条相关规定执行。

3.1.2.13 药师。申报材料需提交药师信息汇总表。查看内容:执业资格证或从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原件,查看考勤表、工资发放表、药师在岗情况。评估合格标准为药师证照与药师信息汇总表一致,能够提供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如实记录药师在岗情况;对药师相关情况有疑议的,以医疗机构、药师按相关部门规定通过审批或年度校验为合格;对机构是否达到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设置医疗机构标准有异议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1.3条相关规定执行。

3.1.2.14 医技人员(放射医师、技师、检验师)。申报材料需提交医技人员信息汇总表。查看内容:执业资格证或从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原件,查看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医技人员在岗情况。评估合格标准为医技人员证照与医技人员信息汇总表一致,能够提供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如实记录医技人员在岗情况;对医技人员相关情况有疑议的,以医疗机构、医技人员按相关部门规定通过审批或年度校验为合格;对机构是否达到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设置医疗机构标准有异议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1.3条相关规定执行。

3.1.2.15 村卫生室。村卫生室申报材料需提交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五统一”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评估村卫生室应当查看。查看内容: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五统一”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评估合格标准为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2 零售药店

3.2.1 书面评估合格标准

3.2.1.1 天津市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申报材料必须项目。评估合格标准为填写齐全,特殊情况要备注原因。

3.2.1.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报材料必须项目。评估合格标准为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2.1.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报材料非必须项目,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可不提供。评估合格标准为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3.2.1.4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申报材料必须项目。评估合格标准为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最初发证时间不晚于机构提交新增申请之日前三个月。

3.2.1.5 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评估合格标准为机构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最初发证时间不晚于机构提交新增申请之日前三个月,相关证件现行有效。

3.2.1.6 零售药店的信用报告。申报材料必须项目。评估合格标准为机构提供自信用中国下载的信用报告,信用中国查询不到的,提供情况说明。

3.2.1.7 诚信承诺书。申报材料必须项目。评估合格标准为承诺不存在《天津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8号)文件第11条所列情形。

3.2.1.8 与医疗保障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汇总表。申报材料必须项目。评估合格标准为至少包含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等5项制度。

3.2.1.9 医保药品管理制度。申报材料必须项目。评估合格标准为在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还应当有医保药品分区管理、标识管理、药品进销存管理等内容。

3.2.1.10 财务管理制度。申报材料必须项目。评估合格标准为在市场监管部门财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还应当有医保结算管理、药品进销存管理等相关内容。

3.2.1.11 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申报材料必须项目。评估合格标准为至少包含医保管理部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及职责、科室及药师管理、医保政策培训、医保违法违规违约处理制度等内容。

3.2.1.12 统计信息管理制度。申报材料必须项目。评估合格标准为评估合格标准为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要求,且包含药品进销存管理等医保相关内容。

3.2.1.13 医保费用结算制度。申报材料必须项目。评估合格标准为包含财务制度建立情况、相关管理人员、银行账户信息、与医保部门及参保个人结算方式等。

3.2.1.14 零售药店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申报材料必须项目。评估合格标准为至少包含机构基本情况、日常经营情况、纳入定点后1年内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预测性分析等内容。

3.2.1.15 MIS开发商资质证复印件和MIS系统开发协议复印件。申报材料必须项目。评估合格标准为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3.2.1.16 医疗费联网结算测试验收合格告知书。申报材料必须项目,机构需提供复印件。评估合格标准为是否与分中心留存材料一致。

此条是否合格,由接收申报材料的分中心审核,分中心接收材料并提交评估的,默认与分中心留存材料一致,此条评估结论为合格;分中心接收材料发现联网结算测试验收合格告知书复印件与分中心留存材料不一致的,告知机构补充申报材料。

3.2.1.17 能够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生物识别、药品追溯系统等监管设施设备承诺书。申报材料必须项目。评估合格标准为承诺能够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生物识别、药品追溯系统等监管设施设备。

3.2.1.18 能够接入市医药采购中心医药采购应用平台的信息系统承诺书。申报材料必须项目。评估合格标准为承诺能够按规定接入市医药采购中心医药采购应用平台。

3.2.1.19 执业药师。申报材料必须项目,需填报执业药师归档材料汇总表,并提供执业药师注册证、执业药师资格证、药师职称证复印件,提供劳动(劳务)合同复印件。评估合格标准为执业药师归档材料汇总表信息与相关证照一致;药师在申报零售药店注册(变更)时间需早于零售药店申请新增定点时间;药师需签订1年以上劳动(劳务)合同且在合同期内;以药师为单位装订材料。

3.2.1.20 管理人员。申报材料必须项目,需填报管理人员归档材料汇总表,并提供医保专(兼)职人员劳动(劳务)合同复印件。评估合格标准为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需签订1年以上劳动(劳务)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2.2 现场评估合格标准

3.2.2.1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申报材料需提交相关材料复印件。查看内容: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评估合格标准为原件与机构提交的复印件一致。

3.2.2.2 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申报材料需提交相关材料复印件。查看内容: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评估合格标准为原件与机构提交的复印件一致,机构申报材料填报的地址与药品经营许可证地址一致。

3.2.2.3 财务管理。申报材料不需提交。查看内容:财务账册及相关统计表。评估合格标准为现场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财务账册和统计表;对机构是否达到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设置零售药店标准有异议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1.3条相关规定执行。

3.2.2.4 药品管理。申报材料不需提交。查看内容:近3个月的药品盘点表,现场抽取5-10种药品,盘点系统中数量与实物数量是否一致,查看近3个月的进销存情况,发票、随货同行单等是否齐全。评估合格标准为盘点表齐全,系统与实物数量相符,近3个月进销存情况相符,发票、随货同行单齐全;如有不相符、不齐全的情况,机构应当提供合理说明;说明是否合理,以评估专家意见为准。

3.2.2.5 管理人员。申报材料需提交相关材料复印件。查看内容:医保专(兼)职人员劳动(劳务)合同原件。评估合格标准为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3.2.2.6 执业药师。申报材料需提交相关材料复印件。查看内容:执业药师归档材料汇总表,执业药师注册证、执业药师资格证、药师职称证原件,质量负责人聘任材料原件,药师劳动(劳务)合同原件;查看考勤表、工资发放表、药师在岗情况。评估合格标准为相关材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能够提供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如实记录药师在岗情况;对机构是否达到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设置医疗机构标准有异议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1.3条相关规定执行。

4. 暂缓评估

4.1 如评估专家认为机构未达到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设置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标准,或出现特殊情况,需先由相关行政部门出具前置审批或鉴定意见的,可暂缓评估。

4.2 发生暂缓评估的,应当完成对被评估机构其他项目的评估工作。

4.3 暂缓评估,应当出具“按照**文件第**条之规定,该机构**项目疑似未达到**部门审批设置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标准,需**部门进一步确定。暂缓出具本次评估结论”之意见,或出具“本次评估出现**情况,需先由**行政部门出具前置审批或鉴定意见的,明确**事项。暂缓出具本次评估结论”之意见,或根据实际情况出具暂缓评估意见,并当场告知被评估对象,由机构签字确认。

4.4 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的前置审批或鉴定意见,可由机构自主向所属相关部门申请获取,也可由评估工作组所属分中心向机构所属相关部门发函求证。向相关部门申请协查求证期间,不计入新增定点评估工作时限。

4.5 机构所属相关部门回复相关意见后,评估工作组应当及时按照相关意见出具评估结论,按程序开展后续工作。

5. 评估争议处理

5.1 被评估对象认为评估专家或评估工作组未按照本评估实施细则标准出具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正确的,可向市医保中心提出复核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交所属医保分中心,由分中心转交市中心协议管理处。如发生其他争议,请向相关部门申诉。

5.2市医保中心成立评估争议处理小组受理评估争议相关事宜,办公室设在协议管理处,具体复核工作由协议处理联审小组负责。

5.3 市医保中心协议管理处自协议处理联审专家中抽取3人、5人或7人组成评估争议复核小组,对机构提出的争议问题进行复核,以评估工作组现场取得的材料为限,对评估结论是否恰当出具复核意见。现场评估时机构未提交的材料不计入复核材料。

5.3.1 复核意见认为评估结论恰当的,告知机构属地分中心,由分中心通知被评估对象。

5.3.2 复核意见认为评估结论不恰当的,可组织再次评估或依据相关材料直接变更评估结论,复核意见由属地分中心通知被评估对象。

5.4  2022年1月1日后,本实施细则印发前发生评估争议的,可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复核。

6. 附则

6.1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6.2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2年,如国家或我市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本实施细则随其调整。

背景介绍

为了持续做好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细化评估标准和尺度,根据《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7号)和《天津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8号)等文件规定,我们研究起草了《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2022年5月19日-5月30日间,市医保局通过互联网,针对《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诚挚感谢社会各界对天津市医疗保障事业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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