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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关于做好“4+7”协议到期和第二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部分药品有关工作的通知(津药集采发〔2021〕4号)
来源:天津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1-06-29

各有关单位:

现就落实“4+7”协议到期和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协议到期非续签药品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医保支付标准与中选价格协同

本次中选药品的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报销比例不变。同一通用名下未中选的药品,销售价格高于最低中选价格的,销售价格为最高支付标准,在原有支付政策的基础上个人增付10%;销售价格低于本市中选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报销比例不变。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支付标准不得高于相应药品最低中选价格。

二、做好直接结算和结余留用工作

按照《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小组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医保直接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津药集采发〔2020〕7)要求,做好中选药品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工作。落实“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结余留用政策继续按照我市现行规定执行。

三、规范采购行为,加强监测考核

各采购主体可以在保证中选药品用量的前提下继续采购并使用未中选药品,但同品种(指通用名下采购目录内涵盖的规格)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医保部门加强对各采购主体实际采购数据、完成情况按月进行监测、总结,确保年度内完成合同用量,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定点医药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

  本次采购目录涉及品种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协议到期非续签药品带量联动采购中选品种目录

序号

品种名称

批次

1

阿托伐他汀口服常释剂型

第一批

2

瑞舒伐他汀口服常释剂型

第一批

3

恩替卡韦口服常释剂型

第一批

4

奥氮平口服常释剂型

第一批

5

头孢呋辛酯(头孢呋辛)口服常释剂型

第一批

6

利培酮口服常释剂型

第一批

7

吉非替尼口服常释剂型

第一批

8

替诺福韦二吡呋酯口服常释剂型

第一批

9

蒙脱石口服散剂

第一批

10

头孢氨苄口服常释剂型

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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