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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关于沿用《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 付费总额管理办法(试行)》做好医保付费总额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办发〔2021〕34号)
来源:天津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1-06-24

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关于完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办法的改革要求,国家医疗保障局将我市列为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城市。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45号)等有关要求,我市将于年内启动实施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工作。

在此之前,请各区医疗保障局和医保经办机构暂时沿用《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19号),继续做好对各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工作,待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政策出台后按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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