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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医保局2021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津医保办发〔2021〕42号)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1-09-01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加快法治医保建设,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天津市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要求,经2021年第44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市医保局2021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承办部门在提请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时,应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

    二、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

三、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实际情况,确需对目录进行调整的,各部门要认真研究论证,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公布。

     四、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决策承办部门要对重大行政决策从启动到执行的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进行记录,并予以完整归档保存,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事项全部立卷归档。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已经完成决策的,承办部门应当自目录印发之日起十日内,整理好卷宗送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处审核;对于尚未完成决策的,应当自完成决策之日起十日内,整理好卷宗送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处审核。卷宗样式参照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有关通知执行。

相关附件: 市医保局2021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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