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logo(1).png
您当前位置:
新闻资讯
关于对天津北辰妙康门诊部(普通合伙)等五家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参保人员杨富贵等五名参保人员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所 发布时间:2021-10-25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北辰妙康门诊部(普通合伙)、天津南开老年病医院、天津大学(天津大学医院)、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天津南开华洋中西医门诊部以及参保人员杨富贵、史秋凤、鲍丽民、祁惠麟、张宝生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北辰妙康门诊部(普通合伙)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10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二、天津南开老年病医院存在以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09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三、天津大学(天津大学医院)存在以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09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四、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以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09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五、天津南开华洋中西医门诊部存在以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09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六、参保人员杨富贵(身份证号:12010219521021XXXX)存在办理虚假肺心病门特登记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09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七、参保人员史秋凤(身份证号:61032219670624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093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5264.03元。

八、参保人员鲍丽民(身份证号:12010419470811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095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0641.57元。

九、参保人员祁惠麟(身份证号:12010219470504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01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4364.50元。

十、参保人员张宝生(身份证号:12010219651115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02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8384.92元。

网站主办单位: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方式: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81号 022-83572211
网站标识码:1200000086
津ICP备2021007528号-8
推荐使用Internet Explorer 9.0 以上版本Web浏览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