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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郭燕等十五名参保人员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所 发布时间:2021-11-12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保人员郭燕等十五名参保人员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参保人员郭燕(身份证号:12010619710218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11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5157.63元。

二、参保人员韩烽(身份证号:12010419570623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12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6035.95元。

三、参保人员罗美蓉 (身份证号:12010619620913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13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1110.99元。

四、参保人员刘鸿喜(身份证号:12010119560116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14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6310.07元。

五、参保人员田傑华(身份证号:12010419590206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15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6741.45元。

六、参保人员张志友(身份证号:12010619551215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16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2400.16元。

七、参保人员安玉华(身份证号:12010519580908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22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3587.56元。

八、参保人员董君(身份证号:12011219671031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23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2983.25元。

九、参保人员董英(身份证号:12011219720710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24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4874.94元。

十、参保人员何进生(身份证号:12010419601107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25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9362.29元。

十一、参保人员张伟苓(身份证号:12010619690804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26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7957.31元。

十二、参保人员王柏春(身份证号:12010219620223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30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0684.85元。

十三、参保人员刘玉桂(身份证号:12010619561006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31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4952.57元。

十四、参保人员王娟(身份证号:12010519680730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35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6031.56元。

十五、参保人员王德珠(身份证号:12010119590618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38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7241.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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