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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武树芳等十名参保人员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所 发布时间:2022-01-05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武树芳等十名参保人员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参保人员武树芳(身份证号:12010319630407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7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2483.89元。

二、参保人员谢吉秋(身份证号:12010219590927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8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1608.74元。

三、参保人员关桦(身份证号:12010119660901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9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0992.79元。

四、参保人员刘振英(身份证号:23050619630310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9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1862.19元。

五、参保人员张淑萍(身份证号:12010519631123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9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3687.54元。

六、参保人员高祥敏(身份证号:12010319640624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2〕第000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49406.01元。

七、参保人员韩富兰(身份证号:12010219600313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77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23541.08元。

八、参保人员邢光胜(身份证号:12010319600212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89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427448.00元。

九、参保人员刘玉清(身份证号:12010519571117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98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87090.38元。

十、参保人员王燕丽(身份证号:12010519580222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208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45581.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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