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代取药登记材料规范化、标准化,依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津政令第49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强化医疗机构管理打击欺诈骗保非法倒药的工作措施的通知》(津卫规划〔2018〕43号)等文件规定,现就代取药登记相关要求再次明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不能到定点医药机构购药的,可以委托他人持该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有效凭证代为购买,受托人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强化医疗机构管理打击欺诈骗保非法倒药的工作措施的通知》(津卫规划〔2018〕43号)第二条:“加强患者实名制就医管理。医务人员要对持医保卡的就医人员进行身份核对识别,严格人、卡一致性审验,落实实名制就医制度。特殊情况由他人代为取药的,要对代办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留存。”
二、代取药登记相关要求重申
为进一步细化代取药登记材料内容,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凡符合代取药规定情形的,请各定点医药机构登记参保患者姓名、患者身份证号码、代取药人姓名、代取药人身份证号码、与患者关系、代取药原因、代取药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具体格式参考附件),整理成册,并至少留存2年。鼓励各定点医药机构采取信息化方式登记相关信息,留存备查。
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明确本机构代取药相关管理要求,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做好代取药登记工作,登记记录应当如实、准确、全面。
三、工作要求
请各定点医药机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把《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和《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强化医疗机构管理打击欺诈骗保非法倒药的工作措施的通知》要求落到实处,为参保患者依法合规享受医保待遇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附件:天津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代取药登记表(样表)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