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蓟州佳人医院等三家定点医药机构以及褚存利等十名参保人员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蓟州佳人医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超医院级别开展手术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77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02830.61元。
二、天津天士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南北大街分店存在冒用药师工作站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5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三、天津河东品方门诊部存在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8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四、参保人员褚存利(身份证号:12022119721221XXXX)存在使用他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5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五、参保人员徐小茶(身份证号:12010719501016XXXX)存在使用他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5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六、参保人员孙宝树(身份证号:12010219440806XXXX)存在使用他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5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七、参保人员连旭东(身份证号:12011419561227XXXX)存在使用他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5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八、参保人员高尚(身份证号:12010419701213XXXX)存在使用他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5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九、参保人员褚志建(身份证号:12010719540117XXXX)存在使用他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6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十、参保人员杨峰(身份证号:13292819540123XXXX)存在使用他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6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十一、参保人员刘美君(身份证号:12010619560729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6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十二、参保人员董香荣(身份证号:12022119730609XXXX)存在使用他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7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十三、参保人员韩学兰(身份证号:12010719461113XXXX)存在使用他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8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