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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来源:天津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1-02-25

一、为什么要出台《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答:为加强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管理,培育和规范养老服务市场,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哪些机构可申请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

答:本市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以及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签订运营本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合同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均可向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申请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三、本市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如何成为定点护理机构?

答:本市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经向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申请并签订服务协议后,可作为定点护理机构。

四、未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的护理服务机构如何申请成为定点护理机构?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可以。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遵守国家和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和基金使用方面规定,近一年内未因违反长期护理保险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二是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式运营满3个月;三是本身具备医疗机构资质,不具备医疗机构资质的应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居家护理服务涉及医疗护理项目的,还应由具备巡诊、家医等护理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提供;四是能够配备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管理要求和接入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的软、硬件设备;五是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符合申请条件的服务机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是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申请;二是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材料、营业执照等;三是运营本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应提供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签订的相关合同;四是不具备医疗机构资质的,还应提供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文本;五是近一年内未因违反长期护理保险有关规定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书面承诺;六是其他相关材料。

六、哪些人员可作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答:与定点护理机构签订劳动(劳务)合同的医师、助理医师、护士;经市民政局、市人社局或者市卫生健康委及其认定或者委托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颁发结业证书的养老服务相关人员;参保人员家属、邻居等,均可作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参保人员家属、邻居等纳入定点护理机构人员统一管理,接受日常培训。

七、定点护理机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如何办理?

答:定点护理机构因性质变化等导致法律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重新签订服务协议。其它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委托经办机构应及时完成变更。

八、定点护理机构护理床位设置上,有什么具体的要求?

答: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定点护理机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管理的护理病区、护理床位。本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设置护理床位的,在计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能力时予以相应调整。

九、对于定点护理机构在服务人员配比上,有什么具体的要求?

答: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定点护理机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管理的护理病区、护理床位,服务人员与护理床位数配比不低于1:4;开展居家护理的,服务人员数量和实时签约达到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比不低于1:30

十、对于定点护理机构护理服务人员如何管理?

答:委托经办机构应将定点护理机构及其服务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未纳入实名制管理的,基金不予支付。

十一、参保人员在接受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时,如果护理服务方式发生变化,如何享受待遇?

答:从变更次月起按新的护理服务方式享受待遇。在定点护理机构护理床位发生的护理服务费,按日定额结算;发生的居家护理服务费,按月定额结算(不足月时按天计算)。

十二、参保人员护理服务方式发生变化怎么办?

答:参保人员变更护理服务方式(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的,从变更次月起按新的护理服务方式享受待遇。

十三、参保人员发生的应当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机构护理或者居家护理服务费,如何报销?

答:参保人员凭医保电子凭证、社保卡等,到定点护理机构办理手续后,实行联网结算。

定点护理机构应当通过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如实向委托经办机构上传参保人员护理服务费用明细及相关资料,不得虚假上传。

十四、参保人因病情变化需要住院治疗的,是否还可以继续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答:不可以。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中止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定点护理机构未及时停止结算造成基金损失的,或者存在其他违规行为造成基金损失的,由定点护理机构承担,并按要求予以返还。

十五、定点护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如何管理?

答:定点护理机构在同一承办片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将分支机构设置情况和信息申报至委托经办机构;跨片区设立的,应与片区委托经办机构分别签订服务协议。分支机构应以定点护理机构名义申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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