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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材料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2-07-01

一、若干措施》出台政策背景是什么?

医疗保障是党中央、国务院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深刻指出我们建立全民医保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解除全体人民的疾病医疗后顾之忧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民生保障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关于医疗保障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把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持续推向纵深。为进一步扎牢医疗保障“安全网”,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精神,经市委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精准识别医疗救助对象、强化救助费用综合保障、多部门协同救助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建立推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防止因病致贫返贫。同时,若干措施》着眼于促进救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确保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基本医疗有保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若干措施》规定的我市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哪些人员?如何做到精准识别医疗救助对象?

答:本市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包括低收入家庭成员,下同)和未享受上述待遇的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大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困难群众身份自被认定后,相关信息及时上传报送医保、民政部门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为新增人员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添加享受待遇标识,确保及时纳入保障。

三、若干措施》规定的医疗救助的方式主要包括哪几种?

答:一是资助参保,对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由政府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由政府定额资助。二是门诊医疗救助,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享受门诊救助。三是住院(门诊慢特病)救助,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住院享受住院救助。四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困难群体因住院(门诊慢特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住院救助报销后费用到达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费用予以救助。

四、医疗救助待遇标准是什么?与以往有什么变化?

答:一是门诊救助。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50%,其中,特困人员限额1000元,其他救助对象限额400元。二是住院(门诊慢特病)救助。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不设起付标准,住院救助比例分别为75%70%,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救助起付标准按照国家要求调整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救助比例65%。三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1万元,救助比例、最高救助限额分别为50%20万元。主要变化:一是分类住院救助。将原来“一个标准”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住院个人负担2元(含)以下费用救助60%2万以上部分救助80%),按照国家要求调整为按比例分层分类救助。二是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由现行2万元调整为1万元,进一步扩大享受人群范围,强化托底保障。

如何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

答:一是开展依申请医疗救助,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实施救助。二是强化高额费用支出预警监测,重点监测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支出费用仍然较重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做到及时预警,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三是持续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持续增强医疗救助制度功能,实现三重制度梯次减负。

六、如何协同做好救助工作  

答:一是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通过逐步优化调整资助参保政策、夯实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补齐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供给短板、提升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水平等措施,进一步增强对农村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持续。二是实施医疗费用综合减免,通过用,控制住院押金、控制自费比例、“先诊疗后付费”等措施减轻医疗救助对象就医费用患者负担三是开展在职工会会员关爱慰问和大病救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四是发挥慈善帮扶的补充救助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对医疗救助对象开展精准救助。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实施综合保障。

七、如何优化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

答:一是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加强数据归口管理,确保数据安全。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审核,坚持源头管控,强化审核管理。二是对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费用实行网络化智能监控,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三是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引导医疗机构优先选择政策范围内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促进合理诊疗。四是推动救急难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开展转办、转介服务,促进“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政策原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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