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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072号建议的落实答复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3-12-29

时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生育二孩、三孩女职工所在单位给予政策支持的建议,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津政办规〔2022〕18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工资总和的0.5%按月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为此,根据生育女性数量减免所在单位生育保险费尚无政策法律依据。

您提出的相关建议,我们理解,就是要鼓励女职工多生育并给予充分的鼓励和保障,这与我们的工作思路高度契合。我市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后,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实施积极生育保险政策,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坚持积极生育保险改革方向,对既往政策主要调整如下:一是扩大参保范围,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职工生育保险,预计惠及50余万灵活就业人员。二是取消待遇限制,参保人员参保后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再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限制条件。三是规范津贴支付,明确女职工生育婴儿的,享受128天生育津贴。四是拓宽支付项目,明确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五是优化待遇手续,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妊娠登记后可享受待遇,不再与计划生育服务登记挂钩。六是提高保障待遇,将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由1100元提高至2300元;将自然人工干预分娩、剖宫产不伴其它手术定额支付标准由3800元分别提高至9000元、10000元。以上政策综合实施以后,预计每年可以减轻参保人员生育负担5.6亿元。相关政策已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参保人员可以刷卡享受相关报销待遇。下一步,医保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政策落地运行情况的跟踪督导,强化基金运行情况分析,确保惠民政策落实落细,让百姓切实享受医保改革实惠和便捷。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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