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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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医保局 市人社局关于更正《诊疗目录》支付说明及规范部分检验类、介入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7646358/2026-0000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医保局发〔2025〕90号
主    题 :
医疗保障\医药服务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医保局、人社局、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诊疗目录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更正《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支付说明中相关内容及规范部分检验类、介入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通知如下:

一、更正《诊疗目录》支付说明相关内容。

1.将支付说明中:“一、4.由于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医疗事故、自杀、吸毒等造成伤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更正为:“4.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将“四、按照市卫生局、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医用材料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津卫财〔2007〕328号)执行”更正为:“按照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2021)》通知(津医保局发〔2021〕93号)中《天津市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医用材料收费项目目录》及相关价格政策执行”。

3.将:“五、材料费按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一次性医用材料支付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5〕50号)有关规定予以支付。”更正为:“材料费按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负担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2〕3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检验类项目56项,介入治疗类项目12项,具体内容见附件。项目所标注价格为医保基金最高支付标准,收费价格超过最高支付标准的部分,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低于最高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价格进行医保结算。

三、调整《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标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四、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费用上传等相关工作。各单位要落实责任,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6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市医保局               市人社局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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