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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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医保局 市人社局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有关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7646358/2021-0006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医保局发〔2021〕109号
主    题 :
医疗保障\医药服务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医保中心,市结算中心,市药采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医药企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用药保障水平,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及《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的要求,现就我市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药品目录范围

对于国家药品目录内的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的限定支付范围、甲乙分类。我市现行药品目录内的非国家药品目录品种按现行政策执行。符合《中国药典》和我市药品监管部门炮制规范等要求的饮片纳入中药饮片目录。(品种及政策信息见附件)

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的药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医保支付标准支付。医保基金支付限定范围和甲、乙类药品支付政策按现行政策执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受限定支付范围限制,不区分甲、乙类。

二、规范药品支付标准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协议期内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的,同通用名药品直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规格与谈判药品不同的,直接挂网价格不高于按照现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的医保支付标准。根据同通用名药品上市后竞争发生变化或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等情况,市医保局按规定适时调整该通用名下所有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加强医保支付管理,完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确定方法和路径,探索按通用名(含剂型)确定支付标准,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三、扎实推进谈判药品落地

市医药采购中心平台已组织完成谈判药品挂网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及时召开专门的药事管理会议,及时配备、规范使用。

继续执行“双通道”管理政策,定点医疗机构指定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支付系统登记备案后,由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处方为参保患者提供配药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参保人员在门诊(含门诊特殊病)使用部分谈判药品,继续实行“定患者、定医院、定医师”三定管理,参保患者应先办理备案手续,并确定一家具备诊疗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两名副主任(含)以上级别的医师,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四、平稳完成药品目录消化任务

我市现行药品目录内的非国家药品目录品种执行至2022年6月30日,各定点医药机构根据诊疗实际,科学合理完成常用药品目录替代,不因目录消化影响患者看病就医,实现药品目录平稳消化。

五、密切分工协作,加强使用监测

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工作职责组织做好目录执行工作,明确分工、密切协作,确保目录顺利实施。加强谈判药品落地监测,按要求定期向国家医保局反馈《2021年药品目录》中谈判药品使用和支付等方面情况。医保经办部门和社保经办部门要及时做好目录对接相关工作,配合做好使用监测工作,执行过程中,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协议康复机构协议管理,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市人社局报告。

附件: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

      2.《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西药部分

      3.《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成药部分

      4.《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

      5.中药饮片部分

      6.天津市现行药品目录内的非国家药品目录品种

                                 市医保局 市人社局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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