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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0-09-02

一、为什么要出台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答:为坚决克服新冠肺炎疫情不利影响,推动建立更加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根据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文件要求,市医保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2020年8月27日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通知,确保高质量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二、提高筹资标准后财政补助标准为多少?

答:2020年我市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具体为成年居民高档1070/人、中档900/人、低档和学生儿童档550/人;对持《天津市居住证》等有效证件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财政按我市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2021年各档缴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要求同步调整。

三、提高筹资标准后个人缴费标准为多少?

2020年我市居民医保各档缴费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40号)执行。2021年各档缴费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具体为成年居民高档910/人、中档560/人、低档280/人,学生儿童档260/人。

四、如何坚决做好新冠肺炎救治医疗保障工作?

城乡居民在疫情期间和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所在年度居民医保费的,不设等待期,按照即参即享原则享受相关待遇。确诊和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医保和财政全额支付。根据卫生部门诊疗方案要求,临时放宽医保药品和诊疗项目目录。向疫情防控期间持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保资金,全力做好资金保障。

五、如何加强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

202111日起,将居民医保各档缴费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巩固居民医保门诊保障制度,强化门诊共济保障功能。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规范管理和服务。

六、如何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全面落实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政策,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2020年度大病保险起付线为21202元。落实大病保险提待政策,起付线至10万(含)、10万至20万(含)、20万至30万(含)费用段,支付比例为60%65%70%。继续实施大病保险倾斜报销政策,医疗救助对象和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指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以下简称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普通参保居民的50%,支付比例在普通参保居民基础上提高5%,取消封顶线。

七、如何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

全额资助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保,及时划转救助资金,实现参保连续和待遇稳定。继续实施门诊、住院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梯次减轻困难群体费用负担。做好2020年度因病支出型医疗救助,解决边缘困难群体费用报销问题。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一站式联网结算,减轻跑腿垫资压力。

八、如何确保完成医保脱贫攻坚任务?

继续做好困难群体医疗保障工作,落实困难群体资助参保政策,做实身份识别、保费征缴、台账管理等,保证人费对应、足额缴纳,确保动态应保尽保。做好困难群体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和联网结算管理和服务。落实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

九、如何加强基金监督检查?

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坚持现场检查全覆盖,适时开展复查、抽查、飞行检查,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制度的要求。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建立医保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对典型案例进行公示曝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大数据应用,持续开展智能监控。探索建立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对承办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督促指导商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效能、及时兑现待遇。

十、如何做好参保缴费工作?

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巩固2020年度基本医保参保覆盖率。根据国家政策,做好参保情况清查和重复参保清理工作。全方位启动和部署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扩面工作,稳定持续参保,加大重点人群参保扩面力度。做好困难群体的资助参保工作,及时比对身份和参保状态,确保不落一人、不落一户。依托经办窗口、街道等,开展参保扩面宣传,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确保年度参保筹资量化指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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