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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 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29

一、出台《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医疗健康快速发展,我市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印发了《市医保局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通知》(津医保办发〔202010号)、《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 市人社局关于规范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津医保办发〔202012号)等一系列文件,助力产业新模式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当前,我市互联网医疗机构数量在不断增加,对满足参保患者诊疗起到积极作用,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挥了更加显著作用。为加强定点医疗机构互联网诊疗服务行为的管理,市医保局制定了《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主要政策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保电〔20201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846号)等文件。

三、《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该办法共八章26条,主要包括,本市依法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涉及医疗保障工作的机构申请签约、价格和医保支付、医保联网结算、协议管理、审核结算、基金监管等管理活动,明确了医保各部门工作职责等内容,为我市开展互联网+” 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四、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如何确定的?

    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满足医学基本需求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不超过政府部门公布的价格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在满足医学基本需求的基础上,改善生活品质、提升就医体验等非基本需求的项目,以及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设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应属于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准许以互联网+方式开展、临床路径清晰、技术规范明确的服务;应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务;服务过程应以互联网等媒介远程完成;服务应可以实现线下相同项目的功能;服务应对诊断、治疗疾病具有实质性效果。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的互联网诊疗服务,应在其线下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不得超出其互联网诊疗科目范围。仅限能够在线独立完成的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的互联网诊疗服务限定医保支付病种,符合医保支付病种范围的,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五、医疗机构申请签订互联网+”医保补充协议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实体医疗机构已纳入我市医保协议管理;

2.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已获得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资质;

3.依托国家医保电子凭证系统和国家移动支付系统,能够按要求接入互联网+”医保联网结算系统;

4.医院信息系统应能够区分正常业务、异地服务业务和互联网+医疗服务业务。

5.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六、互联网+”医保服务监管内容有哪些?

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在线处方审核制度、医疗服务行为监管机制,将电子病历、在线电子处方、购药记录、实名认证记录等信息实时上传至医保结算系统,并逐步实行药品追溯码扫码销售,妥善保存就医诊疗等相关电子信息,做到诊疗、处方、交易、配送全程可追溯,实现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全程可监控,保障诊疗用药合理性,防止虚构医疗服务,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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