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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不断完善居民医保门诊报销让群众就医更有保障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5-01-22 14:43

2010年1月起,天津在全国率先整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保险,建立全市统一的居民医保,并同步实施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持续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

一、普通门诊——“小病”费用可以报销

目前,天津市居民医保门诊起付线600元,封顶线4000元(符合连续参保激励条件的人员5000元)。为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差别化、梯度式报销政策,报销比例根据医院级别和缴费档次不同介于45%至55%之间,医院级别越低、报销比例越高;同时,对于家庭医生签约患者在基层就医,封顶线提高200元,报销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引导参保群众合理选择就诊医疗机构,助力加快构建有序的就医和诊疗新格局。2021年,天津市聚焦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建立“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巩固完善门诊用药保障政策,持续促进患者在基层健康管理,推进医防融合,守护群众健康。

二、门诊特殊疾病——“特病”费用有效保障

在实施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报销基础上,天津市同步建立了门诊特殊疾病政策,将需要长期治疗,但又达不到住院标准的疾病费用参照住院标准报销,根据医院级别和缴费档次报销比例介于45%至65%之间,起付线500元,封顶线18万元,与住院合并计算。目前,我市门诊特定疾病包括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癌症病人的门诊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癫痫、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疾病,满足参保群众多层次就医保障需求。

三、谈判药门诊保障机制——“罕见病”费用不再担忧

为更好满足参保患者用药需求,特别是减轻“罕见病”患者费用负担,天津市建立起国家谈判药品门诊保障机制,对于适应症明确、诊疗路径清晰、费用负担较重,且未在我市现行门诊特殊病和相应按病种保障等范围内的药品予以精准保障。参保患者发生的符合谈判药门诊用药保障目录范围的门(急)诊药品费用,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照现行门诊报销规定执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该药品说明书年度最高药品费用确定。同时,实施“双通道”机制,支持定点零售药店发挥药品供应保障作用。目前,全市共有62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门诊保障机制,其中有23种为治疗罕见病用药。同时,发生费用达到大病保险报销标准的,还将纳入大病保险予以保障。

接下来,天津市医保部门将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密切关注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结合实际,不断优化完善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政策,切实做好参保居民医疗费用保障,进一步减轻看病就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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