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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如何办理门诊慢特病待遇认定?
发布日期:2024-11-22       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答:申请人按规定在本市参加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按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后即可申报。

(一)办理流程

参保人患有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以下简称“门特病”),经门特病鉴定机构鉴定符合门特病标准的,按规定在鉴定机构联网办理登记。

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如不能在本市门特病鉴定机构进行门特病鉴定的,持本人选择的异地就医最高级别医院出具的医学资料,到就近医保分中心办理;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也可以使用互联网登录天津政务网,在“网上办事大厅”向参保地分中心提供申请材料,经分中心回复审核意见后,携相应材料到参保地医保分中心办理。

参保人到本人选择的门特病治疗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就诊、购药,可享受门特病相关医保待遇。

参保人需要变更门特病治疗医院或药店的,可通过“津医保”手机app、自助机、网厅等自助办理变更,也可到门特病鉴定医院或医保分中心、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办理。

(二)受理单位

1.联网登记:由门特病鉴定机构办理;

2.分中心登记:可在全市各医保分中心办理;经天津政务网“网上办事大厅”申请登记的,在参保地医保分中心办理。

(三)办理材料

1.门特病待遇认定:

①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或医保电子凭证;

②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代办人办理时提供);

③诊断证明、相关检查、化验、病理报告、就诊记录、住院病历等原件1份(医疗机构出具,具体病种参照津人社局发[2018]57号文件执行);

2.门特治疗医院、药店变更

①“津医保”手机app、自助机、网厅办理,无需材料;

②分中心、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鉴定医院办理的,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或医保电子凭证,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四)查询方式

1.可在全市各医保分中心查询。

2.可在“津医保”手机app查询。

(五)注意事项

1.首次门特鉴定登记在异地的参保人,如返回本市就医,需要由本市门特病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并登记。

2.门特病种类(13种):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抗排异治疗、癌症放化疗、肝移植术后抗排异、血友病、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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