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申请人按规定在本市参加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按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后即可办理。
(一)办理流程
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办理相应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就医前,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手机app、“津医保”手机app、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网站等渠道自助备案后,开通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无需提交材料。
参保人员或代办人可就近到各区医保分中心、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天津政务网,在“网上办事大厅”向医保分中心提供申请材料,经分中心回复审核意见后,携相应材料到参保地医保分中心办理。
(二)受理单位
1.全市各医保分中心办理。
2.经天津政务网“网上办事大厅”申请登记的,在参保地医保分中心办理。
3.就近至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办理。
(三)办理地点
全市各医保分中心、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办理。
(四)办理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代办人办理时提供);
3.《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系统出具,参保人无需提交)
(五)查询方式
1.全市各医保分中心查询。
2.“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手机app、“津医保”手机app、自助机查询。
(六)注意事项
1.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指本市参保人员自行到异地二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情形。
2.异地急诊抢救人员视同已备案。
3.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备案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发生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4.因特殊原因不能跨省直接结算,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申报材料和流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报销。
5.自行到异地二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合规的普通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自行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6.2023年4月1日起,我市参保人员在北京市、河北省区域内所有定点医药机构住院、普通门诊就医、购药等,均视同备案,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发生的住院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直接联网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