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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保障待遇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11-25       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一、《办法》出台政策背景是什么?

答: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医保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31号),围绕门诊特定疾病(以下简称“门特病”)认定管理、基金使用管理提出多方面工作要求,进一步治理虚假认定、违规开药、欺诈骗保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门特病认定管理,把好医保门特待遇“入口关”,维护群众权益和基金安全,对标对表国家文件要求,印发了《办法》,着力织密扎牢医保民生“安全网”。


二、目前,哪些疾病纳入了我市医保门特病保障?是患了这些疾病,就能享受医保门特待遇吗?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一是目前我市门特病种包括以下:肾透析;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癌症放、化疗、镇痛治疗;糖尿病;肺源性心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脑出血、脑梗死、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偏瘫;严重精神障碍;血友病;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二是参保患者患以上病种并不是都能享受门特待遇,必须符合相关门特病认定标准。三是门特病标准因病种不同标准不一样,认定标准详情可点击文章下方阅读原文获取。


三、《办法》规定认定机构和认定医师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一是认定机构具备相应门特病的住院诊疗条件,相应科室有3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医师。同时,具备实施门特认定工作的必要场所,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并安装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等监管设备。二是认定医师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在所属医疗机构从事相应专业的临床诊疗工作,熟悉门特病相关政策和认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年内未受到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同时,建立门特病认定机构和认定医师动态管理机制,对不符合条件的认定机构和医师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调整。


四、《办法》规定的认定程序有哪几种?

答:门特病认定建立“一般认定程序”和“专门认定程序”。对于在认定机构住院或手术的患者,适用一般认定程序,可在门诊或出院时由认定医师审核确认后予以认定登记。对于不适用一般认定程序的其他参保人员,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办结”程序进行专门认定。这样制度设计,在简化住院患者认定同时,适度加强了其他患者的认定,确保认定结果真实、客观。


五、《办法》规定,参保人对门特病认定有异议怎么办?

答:参保人经认定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可在认定结论出具6个月后重新提交认定申请。其中,6个月内出现病情加重或新的并发症,能够提供相关疾病加重或新并发症的新住院病历等相关材料,可直接向本市复查鉴定机构提出复查鉴定申请。


六、《办法》对已经认定为门特病的参保人有没有影响?

答:没有影响。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我市已经认定为享受医保门特病保障的参保人不受影响。《办法》适用于新申请认定门特病的参保人员。


七、我市门特病认定机构有那些?

答:目前,我市共有各类门特认定机构56家(详见链接具体链接),全市16个区均有分布。参保患者可按照一般认定程序或专门认定程序认定医保门特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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