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医保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职能划转后
医疗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残疾人联合会,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市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医疗救助工作职能已划转至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医保”)部门。为进一步做好职能划转后医疗救助有关工作,确保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参保加标工作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津民发〔2017〕67号)和《天津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津民发〔2008〕11号)要求,各区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应于每月28日前将本月医疗救助对象、部分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具体是指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以下简称“优抚对象”)等增减情况形成名册,加盖公章后转送市医保经办机构。
(二)对于新增人员,市医保经办机构应会同市社保经办机构加入资源库,按职责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维护待遇标识,确保医疗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自认定之月起享受相关待遇;对于退出人员,应及时从资源库中核减,并在12月31日前摘除标识;原符合条件人员,应在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登记并维护待遇标识。
(三)自2019年9月1日起,上述人员参保登记、维护待遇标识、信息变更等工作调整为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为稳妥有序地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确保救助款及时发放到位,经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研究,2018年度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初审、审定和救助款发放等工作,继续由市民政局牵头按原工作程序组织实施;2019年及以后年度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由市医保局牵头组织实施,区医保局会同区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具体落实,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保障对象的身份认定工作。
三、实施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津民规〔2018〕2号),自2019年1月1日起,解决收入偏低但未享受到医疗救助政策的边缘群体因病致贫问题。为保证此项政策顺利实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能够及时得到救助,2019年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按现行工作程序组织实施;2020年及以后年度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由市医保局牵头组织实施,区医保局会同区民政局具体落实,其中,区民政局负责申请家庭的财产和收入核对工作。
四、加强“一站式”医疗救助结算服务
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之间的政策衔接,继续做好“一站式”、“一单制”结算服务和异地就医住院联网结算服务,确保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及时便捷享受相关待遇,切实减轻“跑腿垫资”压力。
严格落实医疗费用减免政策
(一)医疗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在本市医疗救助定点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减收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的10%。
(二)医疗机构严禁超标准(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不收住院押金)收取医疗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住院押金。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各项收费政策,切实维护好医疗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权益,减轻就医负担;同时,加强信息化应用,有效识别医疗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确保相关惠民政策执行到位。
六、强化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一)医保经办机构应将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协议管理范围,与本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以及责任义务。
(二)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工作职责,共同规范好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严控超标准收费,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
七、完善医疗救助资金运行机制
(一)建立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跟踪机制,市医保经办机构在每季度初将上一季度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二)实行医疗救助筹资标准动态管理,根据医疗救助基金收支情况,由市医保局等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按照管理人群和工作职责,适时研究提出医疗救助筹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八、发挥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职能
根据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将原设在市民政局的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办公室调整至市医保局,主要负责全市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各区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办公室,调整至区医保局。充分发挥市区两级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作用,对难以解决个案问题,专题研究解决措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19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医保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卫健委 市退役军人局
市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