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医保局关于扩大丙肝和肾透析
按人头付费试点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中心,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93号),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丙肝和肾透析(腹膜透析,下同)按人头付费试点范围,并适当调整丙肝按人头付费标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试点医疗机构范围。在前期试点基础上,经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将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和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传染病医院,纳入丙肝按人头付费试点范围;将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纳入肾透析按人头付费试点范围。
二、调整丙肝人头付费标准。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谈判准入结果,经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谈判协商,将丙肝按人头付费标准由40500元一档调整为12500元和19000元两档。其中,12500元一档适用于经HCV基因分型检测确诊为基因1b型的慢性丙肝患者;19000元一档适用于基因1b型以外的慢性丙肝患者。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以人头付费标准为基础,优先在国家和我市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选择适宜药品制定具体诊疗方案。
三、规范诊疗服务行为。试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我市丙肝和肾透析按人头付费的有关规定,做好对入组患者的诊疗服务工作。要严格诊断标准,并根据患者病情实际,选择适宜治疗方案,规范诊疗服务,优化服务流程,保障药品供应(现行丙肝、肾透析按人头付费已将病种治疗所需国家谈判药品打包在内),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基础上,合理控制医疗成本,减轻患者个人负担。
四、加强试点运行管理。试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对参保人员的政策解释工作,加强试点运行情况分析,对改革前后的医疗服务质量、医疗费用水平、患者个人负担及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调查比较,形成试点运行报告,定期报送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管理和服务,与试点医疗机构加强沟通协调,妥善处理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合理利益,保障试点工作正常运行。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试点工作结束。2019年12月31日前已入组治疗、且治疗周期尚未结束的患者,可继续沿用原治疗方案过渡执行至疗程结束,所发生医疗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与试点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40500元的标准,实行据实结算。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