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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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认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7646358/2020-0013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医保局发〔2020〕7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关于认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期间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以下简称“疫情期间”)我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经办管理工作,科学设计业务流程,合理调配工作力量,确保业务不间断、服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业务申报流程

市医保中心指导市意外险服务中心,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实现“不见面”受理参保人员申请理赔的业务,通过互联网获取参保人员申报要件的电子文件(照片、扫描件等,下同),并采取承诺制等方式,尽量简化申报受理流程、减少经办要件和证明材料。疫情期间,参保人员只需通过互联网向市意外险服务中心提供意外险审核结算必备的票据和费用明细电子文件,以及参保人员本人签字确认的《意外险医疗费用材料申报承诺书》电子文件,即可申请意外险理赔服务。《承诺书》应写明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就医信息、联系方式、受伤经过等内容,并明示风险与责任。同时,市医保中心应指导市意外险服务中心,按照我市“一制三化”改革有关要求,重新制定我市意外险理赔服务的要件标准、受理程序和办理时限等内容。恢复正常办公后,市医保中心应会同各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立即研究通过电子抓取信息的方式,解决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的报销问题,参保人员在外地就医发生的垫付医药费用票据及申报理赔所需相关材料,可通过安全的邮寄方式寄送至各承保商业保险公司。

二、畅通咨询投诉渠道

市医保中心指导市意外险服务中心,采取增设接听人员和双岗运行等方式,保障疫情期间意外险服务电话畅通;市意外险服务中心应配备充足工作力量,做好意外险业务咨询、受理和理赔等工作,对于未能第一时间接听或无法立即答复的咨询投诉电话,以及市医保局转办的意外险相关事宜,及时安排专人进行电话回访、认真办复。

三、认真做好理赔服务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春节假期结束(以市委、市政府通知为准),市意外险服务中心和各服务网点应按有关要求,实行弹性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保证有足够的工作力量,完成日常咨询投诉、报案受理、申报理赔等工作。如有必须到现场办理的特殊事项,须通过市意外险服务中心和各服务网点公布的对外联系电话提前预约,市意外险服务中心和各服务网点应尽量安排参保人员分批错峰办理,避免人员聚集。现场办理业务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须佩戴口罩,严格做好各项防护措施,并接受信息登记和体温检测等,未佩戴口罩人员,不允许进入办公场所。同时,各承保商业保险公司应利用自身分支机构、业务网点,做好意外险业务受理、宣传引导和政策解释等工作,确保疫情期间,我市意外险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四、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各现场办公的意外险服务网点要按照《天津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预案》一级响应有关要求,配备消毒和隔离防护设备,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避免因对外服务而造成的直接或间接传染。

市医保中心应指导市意外险服务中心,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和停复工有关要求,适时全面启动各服务网点现场办公,并做好我市意外险经办服务工作。

附件:市意外险服务中心及相关商保公司联系电话

2020年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市意外险服务中心及相关商保公司

联系电话

序号

单位

联系电话

1

市意外险服务中心

4006114196(城职)

2

4006596196(城居)

3

4006596193(学生儿童)

4

中国人寿

27305955、27305685、27305978

5

太平洋产险

18522807098(应急)

6

13002255022(学生儿童)

7

13820380708(学生儿童)

8

19822118516(红桥网点)

9

13299929738(东丽网点)

10

17622320272(河北网点)

11

人保财险

18722475469(学生儿童)

12

18002099955(河西网点)

13

16602685008(津南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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