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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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医保局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7646358/2020-0013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医保办发〔2020〕10号
主    题 :
医疗保障\医药服务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医保局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

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通知

各区医疗保障局,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积极发挥互联网诊疗服务独特优势,减少参保患者赴医就诊交叉感染风险,全力阻断疫情传播,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和《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卫医政〔2019239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在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思路

坚决落实国家和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坚持鼓励创新、分类管理、积极审慎、逐步完善的原则,切实发挥医保职能作用,探索在协议管理、系统对接、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总额管理、监督监管等方面对互联网诊疗服务给予医保支持,引导并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托已注册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平台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降低参保患者线下就诊交叉感染风险,切实加强疫情防控,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二、机构范围

已纳入我市医保协议管理且已获得注册审批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平台资质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可按照自愿原则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纳入支持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机构范围,并依法依规为部分常见病和慢性病参保患者提供在线复诊服务。

三、政策措施

(一)关于医保协议管理。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其依托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统一医保协议管理。医保经办机构在与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基础上,应签订互联网诊疗服务补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要通过网上巡查、专项检查、协议处理等形式,加强协议管理,严格协议履约。

(二)关于医保系统对接。医保部门及时公布互联网诊疗服务医保结算管理接口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接口规范改造内部系统,也可对接“金医宝”APP实现医保在线支付等便民服务功能。医保部门及时改造医疗保障系统,实现互联网申报医疗费用的审核、汇总、支付、转财等线上业务与实体医院线下业务区分。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应进行医保服务医师、参保患者电子实名认证。定点医疗机构应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保服务医师和参保患者实名管理。

(三)关于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依托已注册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平台,使用本机构注册医师向参保患者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注册医师无需重复办理医保服务医师相关手续。依托互联网医院使用其他医疗机构在津注册医师向参保患者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应按规定办理医保服务医师多机构执业手续。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受理,优先办结。

(四)关于医疗服务项目管理。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平台按其登记注册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性质适用相应的价格项目政策。定点医疗机构线上开展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医疗服务项目,医保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应以知情同意、合法合规为前提,并应以明确清晰的方式公示。

(五)关于医保总额管理。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平台与其依托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共用一个医保额度管理指标,按照全市医保总额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年初医保额度,并在执行过程中按规定结合参保患者就医流向、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调整全市定点医疗机构间医保额度管理指标。   

(六)关于医疗服务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卫计委10号)和《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卫医政〔2019239号)等国家和我市文件要求,遵守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为参保患者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互联网诊疗服务不包括:首诊参保患者诊疗服务,危急重症参保患者诊疗服务,需前往实体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化验、影像等检查的诊疗服务等。定点医疗机构可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规定开展药品配送服务,并逐步实行药品电子监管码扫码销售。为参保患者配送药品发生的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配送单位定价要科学合理,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七)关于医保监督监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保服务医师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应纳入医保智能审核和医保实时监控范围,严格医疗行为和费用监管。积极推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与全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加强信息联通,逐步实现联动监管,不断探索审核管理机制。坚决查处和严厉打击互联网诊疗服务中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保法律法规、服务协议严肃处理,按规定移交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八)关于基金安全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落实实名接诊、实名就医要求,防止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必须全程留痕、可追溯,并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数据接入工作的通知》(津卫信息〔2019〕274号)等接入全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应按规定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确保参保患者和医保系统信息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互联网诊疗服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对于当前疫情防控具有积极意义。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领导,有序推进,切实做好医保相关工作,支持定点医疗机构依法依规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安排专门力量,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合法合规基础上及时启动应用并逐步完善。

(二)强化工作调度。市医保局建立相关工作台账(附件),明确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实行销账管理。各级医保部门要紧盯工作台账,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流程,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定点医疗机构应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建立相应的工作台账,组织医保、信息、医政等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推进相关工作。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医保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主动发声,及时准确解读医保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定点医疗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安排优质医疗资源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积极宣传互联网诊疗服务独特优势,引导参保患者有序就医,减少线下就医交叉感染风险,助力全市疫情防控。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再予调整。期间,如遇国家和我市出台新的管理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工作台账

    2020213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工作台账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责任部门(排名第一位为牵头部门)

1

机构范围

已纳入我市医保协议管理且已获得注册审批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平台资质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可按照自愿原则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纳入支持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机构范围,并依法依规为部分常见病和慢性病参保患者提供在线复诊服务。

市医保中心

其他部门按职责

做好配合

2

医保协议管理

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其依托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统一医保协议管理。

医保经办机构在与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基础上,应签订互联网诊疗服务补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通过网上巡查、专项检查、协议处理等形式,加强协议管理,严格协议履约。

3

医保系统对接

医保部门及时公布互联网诊疗服务医保结算管理接口规范。

规划财务和法规处

市医保中心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接口规范改造内部系统,也可对接“金医宝”APP,实现医保在线支付等便民服务功能。

医保部门及时改造医疗保障系统,实现互联网申报医疗费用的审核、汇总、支付、转财等线上业务与实体医院线下业务区分。

市医保中心

其他部门按职责

做好配合

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应进行医保服务医师、参保患者电子实名认证。

各定点医疗机构

规划财务和法规处、市医保中心按职责做好业务指导

定点医疗机构应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保服务医师和参保患者实名管理。

4

医保服务医师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依托已注册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平台使用本机构注册医师向参保患者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注册医师无需重复办理医保服务医师相关手续。

市医保中心

依托互联网医院使用其他医疗机构在津注册医师向参保患者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应按规定办理医保服务医师多机构执业手续。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受理,优先办结。

5

医疗服务项目管理

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平台按其登记注册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性质适用相应的价格项目政策。

医药服务管理处

市医保中心

市结算中心

各区医保局

各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线上开展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医疗服务项目,医保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应以知情同意、合法合规为前提,并应以明确清晰的方式公示。

各定点医疗机构

6

医保总额管理

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平台与其依托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共用一个医保额度管理指标,按照全市医保总额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年初医保额度,并在执行过程中按规定结合参保患者就医流向、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调整全市定点医疗机构间医保额度管理指标。  

经办管理处

市医保中心

7

医疗服务管理

严格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卫计委令10号)和《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卫医政〔2019〕239号)等国家和我市文件要求,遵守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为参保患者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

各定点医疗机构

各部门按职责商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业务指导

互联网诊疗服务不包括:首诊参保患者诊疗服务,危急重症参保患者诊疗服务,需前往实体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化验、影像等检查的诊疗服务等。

定点医疗机构可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规定开展药品配送服务,并逐步实行药品电子监管码扫码销售。

为参保患者配送药品发生的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配送单位定价要科学合理,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8

医保监督监管

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服务医师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智能审核和医保实时监控系统范围,严格医疗行为和费用监管。

市结算中心

市医保监督所

积极推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与全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加强信息联通,逐步实现联动监管,不断探索审核管理机制。

规划财务和法规处

基金监管处

市结算中心

市医保监督所

坚决查处和严厉打击互联网诊疗服务中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保法律法规、服务协议严肃处理,按规定移交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基金监管处

市医保中心

市结算中心

市医保监督所

各区医保局

9

基金安全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落实实名接诊、实名就医要求,防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

各定点医疗机构

各部门按职责商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业务指导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必须全程留痕、可追溯,并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数据接入工作的通知》(津卫信息〔2019〕274号)等接入全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

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应按规定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确保参保患者和医保系统信息安全。 

10

精心

组织

实施

加强领导,有序推进,切实做好相关医保工作,支持定点医疗机构依法依规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

各部门按职责落实

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安排专门力量,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合法合规基础上及时启动应用并逐步完善。

各定点医疗机构

强化

工作

调度

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实行销账管理。

随文印发

各级医保部门要紧盯工作台账,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流程,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各部门按职责落实

定点医疗机构应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建立相应的工作台账,组织医保、信息、医政等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推进相关工作。

各定点医疗机构

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

各部门按职责落实

积极

宣传

引导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及时准确解读支持互联网诊疗服务医保有关政策,主动发声,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局办公室

各部门按职责落实

定点医疗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安排优质医疗资源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积极宣传互联网诊疗服务独特优势,引导患者有序就医,减少线下就医交叉感染风险,助力全市疫情防控工作。

各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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