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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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医保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7646358/2020-0015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医保办发〔2020〕25号
主    题 :
医疗保障\医保经办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医保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

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支持医疗机构全面恢复正常医疗服务,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持续推进我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现就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预付资金支持医疗机构恢复正常医疗服务

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快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区分级恢复正常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35号)中关于鼓励预拨一定比例的医保基金,减轻医疗机构经济运行压力的部署要求,向疫情防控期间持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一部分医保资金,减轻其垫付资金压力,支持全面恢复正常医疗服务。

二、做好2020年度医保付费总额管理指标分配工作

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1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各级各类定点医药机构承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任务等实际情况,在与定点医药机构沟通协商基础上,尽快提出2020年度医保付费总额管理指标分配方案,按程序报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批复执行。

三、科学合理调整确定按病种收付费标准

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适宜技术服务利用、医保目录调整以及高值医用耗材、贵重药品价格变动等情况,结合医疗机构恢复正常医疗服务情况,经与医疗机构协商谈判后,对《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和收费实施范围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76号)中明确过渡执行的90个病种的按病种收付费标准(以下简称原病种收付费标准)进行合理必要调整,报市医保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审定后实施。

四、研究制定门诊慢性病按人头付费管理办法

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对《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快推广基本医疗保险糖尿病门诊特定疾病按人头付费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344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丙型肝炎门诊医疗费用按人头付费试点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343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肾透析门诊特定疾病按人头付费试点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335号)(以下统称原人头付费政策)等政策运行情况的评估论证工作,研究制定我市结合门诊慢性病开展按人头付费的管理办法,健全完善按人头付费运行机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并另行通知。鉴于我市正处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为保障参保患者及时享受待遇和定点医药机构依规做好费用结算,请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延用2019协议年度医保付费总额管理指标和原病种收付费标准、原人头付费政策,做好202041日以后的医保付费管理工作,待新的政策和标准出台后及时调整。

202041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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