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医疗保障部门共同签署的《参加京津冀药品医用耗材联盟采购合作协议》等文件规定,今年5月,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医保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了区域性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以下简称人工晶体)联合带量采购工作,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为进一步推动带量采购成果尽快实施,惠及广大患者,现将人工晶体采购和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及方式
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辖区内有采购人工晶体类眼科耗材需求的定点医疗机构组成采购联盟(以下简称“采购联盟”),实施人工晶体联合带量采购。采购联盟内各采购主体按照属地医保部门要求,在省级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上实施网上采购。
对于联合带量采购确定的人工晶体中选价格,采购联盟不得组织二次议价。
二、采购品种和约定采购量
采购联盟内各采购主体约定采购量以在“3+N”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上填报的采购量为准,按照《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联合带量采购文件》制订的规则,结合实际中选企业数量和各采购主体自主申报的采购量按比例进行分配。采购联盟内各采购主体要与中选企业、中选企业确定的经营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购销合同。
三、采购周期
本轮采购周期为1年。
四、主要政策
1.医保支付。按照国家要求,做好中选人工晶体编码赋码工作,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合理使用中选人工晶体、履行采购合同、完成联合带量采购和使用人工晶体用量的医疗机构,不因集中采购和使用人工晶体下降而降低医保总额控制指标。各地医保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收支状况,制定人工晶体医保支付政策。
2.货款结算。医疗机构作为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医保基金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结算款。各地医保部门,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保证及时回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由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货款。
3.医保激励措施。各地结合实际,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的激励机制,推动医疗机构使用中选的价格适宜的人工晶体。
4.加强监测考核。对各采购主体实际采购数据、完成情况进行监测、总结,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量。在保证中选耗材用量基础上,鼓励采购主体按中选价格继续采购中选品种,各采购主体剩余用量仍可采购平台上其他价格适宜品种。
五、执行时间
人工晶体集中带量中选结果,自文件发文之日起,至10月底前,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执行时间。
六、相关要求
1.精心组织实施。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落实人工晶体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做好辖区内耗材集中采购与人工晶体类耗材工作衔接联动,及时将中选人工晶体挂网,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措施,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2.强化风险防范。加强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推进人工晶体集中采购工作信息共享,超前分析研判可能存在的苗头性、风险性、潜在性问题,及时妥善处理,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3.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强化对人工晶体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宣传和解读,凝聚社会共识,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当地医保部门规定政策执行。
北京市医保局 天津市医保局 河北省医保局
黑龙江省医保局 吉林省医保局 辽宁省医保局
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局 山西省医保局 山东省医保局
2020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