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结算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现将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康复医疗服务医保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康复医疗医保服务应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康复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并取得康复医疗服务资质。
二、具备行政审批部门批准设置康复医疗服务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系统改造验收后签订补充服务协议,保持医保总额不变,开通相应医保服务。
三、按照《市人力社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医疗康复项目医保支付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24号)有关要求,康复医疗医保服务继续实行定医院、定医师、定支付范围、定适用人群的“四定”管理,严格执行项目内涵和医保限定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