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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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7646358/2021-0005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联合发文单位:
天津市财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医保局发〔2021〕62号
主    题 :
医疗保障\医药服务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管理中心,医药采购中心,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26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全面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以药品集中采购为突破口,推进“三医联动”改革,现就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医保资金专项预算管理

(一)医疗机构范围。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纳入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医保目录内药品(以下简称“集采药品”)。

(三)专项预算核算方法。医保资金专项预算是指各医疗机构总额预算指标内集采药品在集采执行前12个自然月内按项目付费申报的药品费用。按照集采执行前12个自然月内,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门诊特定疾病(以下简称“门特”)、住院实际使用集采同通用名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根据政策范围内医保支付比例,按照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两个险种,分别核算集采药品医保资金专项预算。如遇集采协议期超出12个自然月,以该协议期药品专项预算金额按日核算并增加医保专项预算。医保资金专项预算可根据医疗需求合理变化等情况,在总量不变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剂。

二、核定结余测算基数

根据采购周期内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门特、住院就医过程中使用集采药品减少的费用,按照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两个险种分别测算因使用中选药品降低医疗成本导致的集中采购药品费用减少部分,乘以集采周期政策范围内医保支付比例,即为结余测算基数。集采周期政策范围内医保支付比例为门(急)诊、门特、住院三个结算类别使用中选药品所降低医疗成本的加权平均值。

三、结算结余留用资金

根据考核结果,按结余测算基数50%的比例确定定点医疗机构集采药品医保基金结余留用的具体金额,根据采购周期和医保基金清算工作安排,及时做好结余留用工作。

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按人头、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等付费方式出现结余的,全部留给医疗机构。

四、定点医疗机构考核

为鼓励定点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规范用药行为、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按照落实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要求,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定点医疗机构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具体金额,考核结果向定点医疗机构公布。考核内容包括执行药品集采规定的情况、完成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约定采购量、优先配备使用中选药品情况,具体考核指标见附件。

五、工作要求

(一)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是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做好结余留用核定和清算工作是落实好药品集中采购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各部门要密切协作机制,结合职责做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与医保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改革、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财政补助工作之间的衔接。

(二)医保经办机构要细化工作流程,加强工作中的指导和沟通,确保医保专项额度测算和结余留用核算、拨付有序进行。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分配结余留用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进一步激励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药品。要按照要求做好财务核算,接受相关部门审计核查,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六、医用耗材带量采购执行中,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等付费方式,首年不调整相应病种付费标准,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中选品种实现的结余,按规定全部留用。定点医疗机构按项目付费部分,不纳入结余留用测算范围。相应病种的付费标准按照国家要求和我市相关工作推进情况,适时组织调整。

七、如遇国家或我市支付方式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等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指标


                    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2021621

(此件主动公开)


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指标

考核要求

1

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

完成协议约定采购量

2

按时完成协议签署工作

按照要求及时完成协议签署工作

3

优先配备使用中选药品

集采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采购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不超过中选药品采购数量

4

按时结清货款

对医保资金未直接结算的货款按期完成货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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