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保局、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残联、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市委十一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确定基本保障内涵、厘清待遇支付边界、明确政策调整权限、规范决策制定流程,逐步建立健全我市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全面建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增进民生保障福祉,推动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
(二)基本原则。坚持基本保障、公平享有,遵循客观规律,实事求是确定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和标准。坚持稳健持续、责任均衡,均衡各方缴费责任,巩固保障待遇,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坚持责任分担、多元保障,合理确定政府、社会、个人责任,完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严格落实决策层级和权限,推进管理服务标准规范。
二、规范管理
(一)依法设立基本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市基本制度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严格决策权限。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调整和发布我市医疗保障基本政策。各区医保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做好基本政策相关管理工作,不得自行设立超出基本制度框架范围的其他医疗保障制度。
三、待遇清单
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包含基本制度、基本政策,以及医保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不予支付的范围(附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调整,适时发布。
(一)基本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设立的,保障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制度安排,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
(二)基本政策。确保基本制度规范运行的遵循和依据。主要包括基本参保政策、筹资政策、待遇支付政策等。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础上,根据国家要求统一制定特殊人群保障政策,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
(三)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以准入法和排除法确定的药品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我市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保准入、管理相关政策,做好我市组织实施工作。
(四)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规定基本制度不予支付的,或已有其他保障制度、经费渠道安排解决的医疗服务和项目。
四、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待遇清单制度是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决策权限清晰合规、制度体系统一规范、保障标准合理均衡的重大改革举措,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群体多,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级医保、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夯实主体责任,精准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协同。各级医保、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改革定力,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同配合。要加强统筹谋划和沟通协调,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按照杜绝增量、规范存量的要求,以往出台的市、区两级与清单不相符的政策举措,由政策出台部门具体牵头,在2023年底前完成清理规范。同步做好政策衔接过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宣传,合理引导。各级医保、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坚持正面的舆论导向,采用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的重要意义,及时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天津市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0年版)
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民政局 市残联 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