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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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人社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7646358/2023-0001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医保局发〔2023〕9号
主    题 :
医疗保障\医药服务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人社局,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的有关要求,现就调整我市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调新冠病毒抗原检测的政府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服务,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其中,“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政府指导价降至不高于每人份1元;新冠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价格项目+检测试剂”收费总额的封顶标准降至不高于每人份5元。对于患者就诊过程中,由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检测试剂、患者自测新冠抗原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的费用。

二、根据价格调整情况,同步下调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医保支付标准。工伤保险支付标准参照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月20日起执行。此前相关价格和支付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表


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人社局

                              

2023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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