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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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医保局关于做好我市长期护理保险亲情照护管理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7646358/2023-0002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医保规〔2023〕3号
主    题 :
医疗保障\医保待遇保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市医保局关于做好我市长期护理保险亲情照护

管理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医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亲情照护管理服务工作,提升长期护理服务质量,规范长护险基金使用,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亲情照护人员培训工作

为提高参保人员自主选定的照护人员(以下简称照护人员护理服务能力,确保提供优质护理服务,照护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入亲情照护人员管理。

(一)专业培训。参加符合相关规定的培训机构的养老护理员、病患护理员、健康照护员、医疗护理员或长期照护师等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医师、助理医师、护士可不参加该培训。

(二)实践培训。参保人员按规定接受定点护理机构全部居家护理服务,在此期间,定点护理机构专业护理人员对照护人员进行实践培训。照护人员接受实践培训不少于2个月/年。

    二、做好亲情照护人员实名管理工作

参保人员由亲情照护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护理服务的,参保人员和亲情照护人员实行11绑定管理。参保人员、亲情照护人员协商一致后向委托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绑定或解绑。委托经办机构应通过社区走访、问询调查等方式,复查参保人员重度失能状态,符合条件的,将参保人员与亲情照护人员绑定情况录入长护险系统。参保人员申请与其他符合条件的亲情照护人员绑定的,自审核通过后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待遇。

三、做好居家护理服务包执行工作

    参保人员由亲情照护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护理服务的,基本生活护理服务部分按照《居家护理亲情照护包》执行。在此基础上申请定点护理机构提供专业护理服务的,专业护理服务部分按照《居家护理定点护理机构专护包》执行。定点护理机构提供居家护理时,应指导参保人员合理选择护理服务项目,制定护理服务计划,并与之签订协议。

四、做好亲情照护待遇支付管理工作

参保人员由亲情照护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护理服务的,基本生活护理服务部分按照规定标准由长护险基金支付给亲情照护人员。在享受亲情照护待遇的基础上,参保人员还可以申请定点护理机构提供专业护理服务。因住院、月中解绑、死亡等原因导致待遇不足月的,长护险基金按日支付。

五、做好亲情照护服务行为监督工作

参保人员由亲情照护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护理服务的,在享受亲情照护服务期间,应按长护险经办机构要求定期进行服务打卡和护理服务记录上传。长护险经办机构应通过卫星定位、人脸识别、视频稽核、线下走访等方式加强对亲情照护服务的巡查检查,确保亲情照护服务过程真实。各区医保局要落实属地责任,主动做好辖区亲情照护服务的统筹管理,并指导监督经办机构切实加强和规范经办管理服务。

    六、做好亲情照护服务过渡管理工作

对于不符合专业照护人员要求但在本通知实施前已连续提供3个月(含)以上居家护理服务的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临时性纳入亲情照护人员管理。上述人员在定点护理机构专业照护人员为参保人员按照《居家护理定点护理机构专护包》提供专业护理服务期间,接受不少于2个月的实践培训后,正式纳入亲情照护人员管理,以后应按本通知要求参加实践培训。

本通知自202371日起执行,20271214日废止。

                               

市医保局

                                 

202342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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