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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持续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和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办发〔2021〕59号)的要求,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现将调整后的谈判药门诊用药保障范围(2023年)公布如下,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谈判药门诊用药保障范围(2023年)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