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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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医保局关于调整2023年谈判药门诊用药保障范围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7646358/2023-0004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医保局发〔2023〕82号
主    题 :
医疗保障\医药服务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持续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和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办发〔2021〕59号)的要求,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现将调整后的谈判药门诊用药保障范围(2023年)公布如下,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谈判药门诊用药保障范围(2023年)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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