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应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经研究论证,现将新增门诊诊查费(药学)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门诊诊查费(药学)医疗服务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项目的药学服务涵盖西药、中药及民族药。以患者自愿选择为前提。限三级公立医疗机构试行。
二、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及时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内容。
三、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0日起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附件:新增门诊诊查费(药学)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2024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