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医保中心,市结算中心,市药采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医药企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步提高参保人员的用药保障水平,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及《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医保发〔2024〕33号)的要求,现就我市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药品目录范围
对于国家药品目录内的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的备注和甲、乙分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受备注所列内容限制,不区分甲、乙类。中药饮片目录由国家药品目录中药饮片部分和我市增补部分组成,中药配方颗粒支付范围按现行政策执行。
对本次国家药品目录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6个月过渡期,2025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继续按原支付标准支付,过渡期内医疗机构要提前与患者沟通,根据患者病情和负担情况做好用药保障。
二、及时做好药品挂网
及时做好药品挂网采购和医保对接工作,谈判药品的挂网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且应符合我市药品挂网和医保支付标准确定规则。参与目录准入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其挂网价格不高于参与竞价时的报价;未参与准入竞价的药品挂网价格应符合我市现行规定,鼓励企业按不高于支付标准的价格挂网。推动医保药品目录品种的临床应用,加强医保药品目录“中央药库(店、房)”建设工作。
三、规范医保支付标准
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的药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支付标准支付。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国家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新增的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同品种其他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同一通用名药品有多家企业生产的,鼓励定点医药机构优先配备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减轻患者负担。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存在国家药品目录未载明的规格申请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待国家医保局根据协议条款确定支付标准后,在我市执行。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上市,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同通用名药品价格等,调整该药品在我市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药品或含竞价药品被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或政府定价的,按相关规定调整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国家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四、持续推进谈判药品临床使用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保险康复协议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调整本机构用药目录,原则上应于2025年2月底前统筹召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按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做到“应配尽配”,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为由影响药品进院。
医保部门继续做好谈判药品分类管理,动态调整保障范围,推动定点医药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保险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的有关要求纳入协议。对目录内填补保障空白或大幅提高保障水平、历史数据难以反映实际费用的药品,相关病例可特例单议或暂不纳入DRG/DIP付费。
五、加强“双通道”药品使用管理
进一步加强对“双通道”处方流转全流程监管,切实防范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86号)要求,配备“双通道”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双通道”药品处方,不接受纸质处方。
六、推动商业健康保险有效衔接
医保部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发展“惠民保”等商业健康保险,营造“惠民保”等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有效衔接的氛围。支持“惠民保”等商业健康保险根据国家药品目录设计新产品或者更新赔付范围,与基本医保补充结合,更好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支持“惠民保”等商业健康保险进医院,按照国家要求,有效衔接支持“惠民保”等商业健康保险“一站式”结算。
七、密切分工协作,加强使用监测
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工作职责组织做好目录执行工作,明确分工、密切协作,确保目录顺利实施。建立目录内药品配备情况监测机制,借助医保信息平台等渠道,收集、完善、维护我市医保药品配备、流通、使用信息,加强药品追溯信息采集、应用和对医保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的精细化管理。继续完善谈判药品落地监测机制,按要求定期向国家医保局反馈国家药品目录中谈判药品使用和支付等方面情况。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开始执行。此前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市人社局报告。
附件: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
2.《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西药部分;
3.《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成药部分;
4.《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协议期内谈判
药品部分(含竞价药品);
5. 中药饮片部分;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