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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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医保局关于加强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7646358/2025-0001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医保办发〔2024〕33号
主    题 :
医疗保障\医药服务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医保监督所,各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保障参保患者权益,提升医保基金精细化管理水平,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办法》(津医保规字〔2024〕7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目录管理

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实行目录管理,中药配方颗粒不单列目录,对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药饮片部分)所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乙类药品”管理,先行自付比例为5%。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据实按规定比例支付。对于已开展集中带量采购的品种,按照落实集中带量采购结果的要求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支付标准结算,超出支付标准部分按照我市原个人增负有关规定执行,低于支付标准部分,医保基金据实结算。

二、规范编码管理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关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我市标准化工作要求,对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实施“一药一码”管理。中药饮片按名称、计价计量单位、支付标准国家医保编码等维护信息,中药配方颗粒按名称、计价计量单位、生产企业、支付标准、国家医保编码等维护信息,医保基金按医保编码结算中药配方颗粒费用,已开展集中带量采购的品种,按带量采购相关要求维护信息。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诊疗规范,合理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按照中药配方颗粒编码完整准确上传费用,保障参保患者权益。

三、加强支付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选择适宜的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应按规定通过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采购。按照我市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和信息对接有关要求,市医药采购中心完善工作流程,确保产品及时挂网;市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中心负责做好我市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信息维护工作,及时对接纳入医保支付系统;网信部门负责做好编码信息维护工作。各区医保局、各级经办机构综合运用协议管理、结算审核等手段加强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支付政策落实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有效处置各类违法违规问题。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5日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对于尚未取得国家医保编码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要尽快维护编码信息,及时在我市医药采购平台完成挂网,做好医保编码对接相关工作,确保临床用药平稳。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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