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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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医保局关于深化医保数据工作组建设更好赋能医疗机构发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7646358/2025-0001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医保局发〔2025〕19号
主    题 :
医疗保障\医保待遇保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医保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保基金管理,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能,深化医药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提升医保工作透明度,更好地发挥医保数据赋能医疗机构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医保数据工作组 更好赋能医疗机构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5〕5号)和《天津市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数据工作组工作规程》(津医保局发〔2024〕83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有关精神,定期向定点医药机构亮医保基金家底、评两定机构绩效、稳定医疗机构合理预期,促进共享共治,现就深化医保数据工作组建设,更好赋能医疗机构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医保数据赋能医疗机构发展工作。医保数据工作组是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医保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互通、改革协同的重要抓手,是管好用好医保基金,提高医保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好数据工作组、用好工作机制、发挥好数据赋能作用,以公开促理解、以公开促治理、以公开促发展,形成医保医疗改革合力;要加强医保医疗协同联动,注重双向沟通交流,推动构建共治共享的新型治理方式。

二、建立健全医保数据工作组。按照《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天津市医保数据工作组(以下简称数据工作组),负责医保数据的审核分析、定期公布和医疗机构的意见收集。定期对医保基金收支、基金结算、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数据等进行分析,形成数据分析简报,组织数据沟通会,面对面与定点医疗机构沟通数据分析结果,同时收集医疗机构对于数据分析、医保基金结算、支付方式改革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成员由医保部门支付方式改革管理、医药管理、规划财务、医保经办、数据管理等相关工作同志,以及定点医药机构代表等组成,各部门依职责分工做好数据工作组相关工作。第三方运维单位人员等不作为数据工作组成员。

三、做好医保数据公布工作。数据工作组通过月告知、季公布、年通报等方式,向定点医疗机构公开数据分析结果。一是按月向定点医疗机构“亮家底”,于每月15日前通过医保信息平台向定点医疗机构公布上月医保相关数据,包括医保基金收支情况、预算执行情况、DRG/DIP付费、结算清算进度等(见附件)。二是按季开展数据汇总分析,通过开展定点医疗机构之间横向与纵向对比分析,引导医疗机构精准功能定位,找短板、补弱项,推动医疗资源合理配置。三是每年医保基金清算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召开年度通报会,向市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定点医疗机构通报相关情况。

四、组织医保数据定向发布活动。强化医保数据深度分析和结果运用,制定《天津市医保数据定向发布活动方案》,2025年3月底前组织一次医保数据定向发布活动,稳定定点医药机构预期,引导规范服务行为,促进良性公平竞争。定向发布医保数据工作组数据底稿有关数据并结合工作实际,扩展丰富指标内容,将审核结算、服务管理等涉及医保基金、医疗机构行为的相关数据纳入公布范围。

五、工作要求。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医保数据公布工作,扎实做好各自领域数据收集、汇总、分析、公布等,加强与定点医药机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在数据使用、医保政策执行等方面的需求与问题,依职责研究处理;应强化信息化支撑,做好国家医保信息平台DRG/DIP功能模块落地应用,积极开展医保数据专区建设,按需求及时提供数据服务。各区、各部门应严格管理数据知悉范围。数据仅作为内部工作使用,未经允许不得公开或通过微信、上网等方式传播。自行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工作规程》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医保数据工作组数据底稿

                              市医保局

202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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