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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集采结果执行时间由2024年7月26日调整为2024年8月12日。请各单位按照《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采购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4〕43号)《关于做好中药饮片带量联动采购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4〕44号)要求落实好各项工作,确保平稳有序执行。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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