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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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7646358/2025-0002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医保局发〔2024〕78号
主    题 :
医疗保障\医保待遇保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医保局,有关单位:

为巩固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返贫,根据国家和我市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大病保险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

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性安排。做好大病保险实施工作,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全面体现互助共济,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各部门要深刻认识进一步做好大病保险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化对大病保险制度内涵、保障内容和运行机制等的理解,精心做好组织实施,推动大病保险制度持续运行。

二、全面准确推动落实好大病保险相关政策措施

大病保险作为与基本医保相衔接的保障险种,在保障机制和运行规律上,具有自身独特的属性。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2号)、《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障筹资运行和待遇保障机制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3〕65号)等国家和我市有关文件确定的大病保险筹资机制、保障内容、承办方式、监督监管等政策措施,做好大病保险相关政策落地实施工作。

三、全面发挥大病保险在连续参保中的激励约束作用

对自2025年起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之后连续参保人员,提高大病保险报销待遇,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大病保险封顶线提高1000元;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前期积累的连续参保激励额度继续保留。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大病保险封顶线提高1000元,发生大病保险报销并使用零报销激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基金零报销激励和连续参保激励,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对自2025年起本市居民医保断保人员再参保缴费的,降低大病保险报销待遇,每断保1年,降低大病保险封顶线1000元,累计降低总额不超过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

四、全面加强对大病保险资金运行情况监测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依职责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监测、分析和预警,及时对大病保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确保大病保险及时清算,大病保险资金及时拨付。各商业保险机构要严格落实大病保险服务协议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依规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并及时配合完成大病保险资金清算工作。加强对各省市大病保险政策和经办工作调研,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做法,为完善我市大病保险政策提供决策参考。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大病保险资金运行情况等,适时研究完善我市大病保险运行机制,推动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   

五、全面做好大病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单位、各部门要将大病保险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工作落实落细;要密切加强对实施大病保险具体工作的业务指导,及时研判问题结局问题,推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要加强宣传解读,使群众广泛了解大病保险政策、科学理性对待疾病,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为大病保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市医保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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