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医保局、各区卫健委、各区市场监管局,各医疗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深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革,提升医疗服务效率,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及时稳定,推动医保药品全目录供应,提高定点医药机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现制定建立中央药库(店、房)的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中央药库(店、房)运行管理
1.药品经营企业可申请成为“中央药库”。日常采购药品的经营企业出现库存紧缺时,医药机构可从中央药库进行采购。
授牌“中央药库”应满足以下条件:
(1)自营药品医保目录覆盖率达到55%及以上;
(2)调拨后药品医保目录覆盖率达到95%及以上;
(3)自营药品及调拨药品的一日订单满足率达到80%及以上;
(4)已实现电子追溯,实行“带码流通”;
(5)两年内未被我市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失信等级;
(6)未被主管部门暂停/吊销/终止相关证照的。
2.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定点零售药店可申请成为“中央药店”。当定点医疗机构院内无法配备相关药品时供患者凭外配处方购药。
授牌“中央药店”应满足以下条件:
(1)药品网上采购率达100%,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2)自营药品医保目录覆盖率达到55%及以上;
(3)调拨后药品医保目录覆盖率达到95%及以上;
(4)自营药品及调拨药品的一日订单满足率达到80%及以上;
(5)已实现电子追溯,实行“带码流通”;
(6)提供简易用药说明及用药指导;
(7)两年内未被我市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失信等级;
(8)未被医保部门取消医保定点资格的、未被主管部门暂停/吊销/终止相关证照的。
3.医联体(牵头单位作为申报主体)、单独或多家联合的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可申请成为“中央药房”。通过多渠道协同体系打通用药信息壁垒,满足患者购药需求。
授牌“中央药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1)药品网上采购率达100%,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2)医联体内、医疗机构院内(联合申请的总量)药品医保目录覆盖率达到55%及以上;
(3)多渠道保障药品医保目录覆盖率达到95%及以上;
(4)患者购药一日满足率达到80%及以上;
(5)已实现电子追溯,实行“带码流通”;
(6)提供用药指导或用药支持;
(7)两年内未被我市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失信等级;
(8)未被医保部门取消医保定点资格的、未被主管部门暂停/吊销/终止相关证照的。
4.中央药库(店、房)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摘牌:
(1)未满足授牌要求的;
(2)药品网上采购率未达到100%;
(3)药品追溯码采集率未达到100%;
(4)被我市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失信等级的;
(5)被医保部门取消医保定点资格的、被主管部门暂停/吊销/终止相关证照的、被移交司法部门立案的。
5.遵循动态管理原则:
(1)相关单位承诺可满足授牌条件的予以授牌,授牌三个月后进行首次考核,存在摘牌情形之一的予以摘牌。
(2)自授牌之日起每满一年进行考核,存在摘牌情形或主动退出的予以摘牌。
(3)当相关单位出现“4.(4)(5)”任一情形时立即摘牌。
(4)如出现被我市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失信等级的,自摘牌之日起两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授牌;出现因欺诈骗保、被移交司法部门立案的,自摘牌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授牌。
二、完善处方流转工作机制
1.定点医疗机构为患者开具处方后,由医疗机构按规定完成处方审核后,实时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定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审核处方后完成药品调剂工作。
2.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因门(急)诊、门诊慢特病(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购药,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开具外配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报销规定执行。
3.处方流转所发生的药品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提供调剂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4.医联体成员单位之间的处方流转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构建与药品追溯相融合的监测机制
1.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对接生产经营企业ERP系统,收集生产经营企业发货、调拨及经营企业向医药机构供货等环节的药品追溯码,形成我市医保药品全链条追溯码库,实现快速查询、匹配相关药品的功能。依托采购平台大数据模型,结合中央药库(店、房)药品供应管理,监测分析医保药品供应流向,重点监测医保药品回流,防止医保药品二次销售,提高我市销售药品的质量可靠。
2.各“中央药库”的药品经营企业可通过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展示的药品短缺信息和实时库存信息了解药品库存量并及时调配,实现数智化管理。
市医药采购中心作为工作机构,承担中央药库(店、房)相关日常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
本方案自2025年3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市医保局 市卫健委 市药监局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