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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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医疗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7646358/2025-0003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医保局发〔2025〕11号
主    题 :
医疗保障\医保待遇保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医保局、财政局,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结算中心,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抓好落实。

   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2025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天津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激励定点医疗机构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根据国家及我市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的申请、核定、拨付、清算、会计核算和监督等工作。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专项预付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以下简称“预付金”),是为帮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增强参保人员就医获得感设置的周转资金,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周转支出,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投入、日常运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

第四条 市医保行政部门指导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开展医保基金预付工作。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制定预付金实施细则,组织做好预付金的审核拨付、核算清算、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建立健全政策更加优化集成、管理更加规范统一、业务更加协同联动、服务更加高效便捷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制度,充分调动定点医疗机构积极性,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第二章  预付金管理

第六条 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情况,组织开展医保基金预付工作。上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12个月或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6个月,可按险种分别实施医保基金预付。上年出现当期赤字或者按照12个月滚动测算的方法预计本年赤字的,不能预付。

第七条 市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情况,于每年1月初组织开展本年医保基金预付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可自愿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预付金。

第八条 申请预付金的定点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严格履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相关约定,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结算满一个自然年度以上,且医保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正常,具有偿还能力,且医疗机构承诺无财产被保全、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作为被执行人尚未执行终结等情形。

(三)积极配合医保部门落实各项医保重点工作,开展支付方式改革、集中带量采购、国家谈判药品落地等医保重点任务;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要“应扫尽扫、应传尽传”。

(四)积极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基金监管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工作任务,12个月内无被医保行政部门处罚或因欺诈骗保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

第九条 市医保经办机构应以前一至三年相关医疗保险基金月平均支出额为基数,合理确定预付金的基础规模,并结合定点医疗机构年度综合评价、信用评价等情况进行调整,预付规模原则上应在1个月左右。如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形,可按工作程序适度调整预付金规模。

第十条 预付金的工作程序:

(一)每年1月,市医保经办机构启动医保基金预付工作并发布公告,明确申请预付金的医疗机构范围、条件、程序和时间安排等;

(二)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公告内容,自愿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预付金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三)市医保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提出预付医疗机构范围及预付金规模建议,市医保行政部门审核后商市财政部门确定我市预付医疗机构范围及预付金规模;

(四)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预付医疗机构范围及预付金规模,向有关医疗机构拨付预付金;

(五)每年12月,市医保经办机构启动预付金对账核算工作,通过交回支出户或冲抵结算金额的方式收回预付金。

第十一条 市医保部门应不断优化完善预付金应用模块,在预付金应用模块中实行预付金计算、支付、收回、监管等全流程工作,逐步实现业务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一体化运行和管理。

第三章  会计核算与监督

第十二条 市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家及我市预付金会计核算有关规定,做好预付金拨付、清算的会计核算工作,做好与定点医疗机构对账等工作。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将预付金纳入服务协议,细化相关条款,加强预付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有关科目下设置“医保预付金”明细科目并单独核算。应单独设置台账管理,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支出程序,严禁借出或挪作他用。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造成预付金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收回预付金。

(一)被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二)分立或合并;

(三)发生产权交易、所有制形式变化或发生其他情况导致注销;

(四)有财产被保全;

(五)有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运营债务;

(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获得拨付资格的;

(七)违反预付金使用、管理和核算相关规定;

(八)公立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在省级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全部所需药品耗材;

(九)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应当收回预付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无法收回预付金情形的,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停止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结算费用,并向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区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预付金损失金额,并报市医保行政部门。经市医保行政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做好预付金核销记录。

第十六条 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动态监测医保基金预算执行情况,主动公布预付金拨付情况和计算方法,自觉接受监督,加强政策解释,帮助医疗机构理解医保政策,引导合理预期。

第十七条 各级医保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遵守廉洁自律底线,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假借预付金拨付名义以权寻租、利益输送等。如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具体条款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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