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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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信息对接及维护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7646358/2025-0004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医保局发〔2025〕46号
主    题 :
医疗保障\医药服务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医保局,市医保基金管理中心、结算中心、药采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切实保障参保患者待遇,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药品信息对接及信息维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在我市定点医药机构使用的获得国家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的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剂、医院制剂。其中,符合国家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我市医保支付范围,未纳入目录的药品费用,由患者个人按规定支付。

二、信息对接及维护内容

药品信息对接是指获得国家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的药品通过信息采集、系统维护等程序纳入或剔除我市医保信息系统的工作,对接内容包括药品基础信息和政策信息。基础信息是指按照国家和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名称、生产企业、国家医保编码、药品追溯码等信息;政策信息是指国家及我市医保药品管理规定的备注信息(支付限定)、门诊特定疾病标识、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先行自付比例等信息。

药品信息维护是指已通过对接纳入我市医保信息系统的药品,变更部分信息的工作,基础信息和政策信息变更时均需进行信息维护。

三、工作程序

(一)信息采集。已获得国家医保药品编码的药品通过“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进行挂网,确认企业、药品、采购价格等基础信息,市医药采购中心定期整理形成信息采集数据汇总表。

信息采集中涉及的挂网工作按我市挂网规则和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有关要求开展。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由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行维护,医疗机构制剂品种由市医药采购中心采集相应国家编码信息。

(二)信息对接及维护。医保经办机构依托信息系统根据信息采集数据汇总表,比对政策文件,公示结果,形成信息更新明细表。

因国家医保编码停用、不符合挂网规则或因价格治理、信用评价、质量不合格等情况撤网的药品在采购平台停用时按对接流程剔除对接信息。

(三)系统维护。网信部门根据信息维护汇总表,做好系统维护,发布数据升级包。

(四)发布经办执行文件。医保经办机构、市医药采购中心联合印发药品信息对接或维护执行文件,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发布,组织定点医药机构做好数据升级。

根据国家医保编码数据库更新、相关政策执行等情况,原则上每个月开展一次,信息对接及维护生效时间以经办执行文件公布日期为准。

四、工作要求

(一)局医药服务管理处承担药品信息对接和维护的组织协调工作,落实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管理要求,拟定我市医保药品目录管理文件;局网信办负责系统维护工作;市医药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药品信息采集工作;结算中心负责做好信息对接及维护、拟定执行文件等工作;医保中心落实协议管理要求,组织辖区定点医药机构实施药品目录经办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在局基本医疗保障医药目录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下,有序衔接做好药品信息对接和维护工作。

(二)定点医药机构应及时在执行日期前做好本机构信息系统升级维护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医保编码及药品支付政策做好药品使用、费用申报等工作,加强医保医师、药师培训,保障参保患者用药需求。对本机构的医疗机构制剂应及时通过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维护好基础信息,及时对发生变更的信息进行调整。

(三)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及时申请取得国家医保编码,通过市医药采购中心平台做好药品挂网工作,如实填报信息。结合药品信息对接和采集周期,做好产品信息变更、产品供应保障等工作,确保临床用药稳定供应。对信息填报和供应中存在的虚假填报等失信行为,按规定计入企业信用记录。

(四)加强信息公开。药品信息对接和维护关系临床用药和患者待遇享受,各部门、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组织实施,依据工作内容,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工作中及时公布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执行。此前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市医保局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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