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持续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和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1〕59号)要求,为做好谈判药分类管理,支持创新药临床应用,现将《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范围(2025年)》印发,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范围(2025年)
市医保局
2025年12月2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