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支持创新药械发展工作举措,推动我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创新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技术等创新医药产品应用于临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就医用药需求,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商业健康保险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差异化发展。指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销对路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与基本医保衔接互补、差异化发展。在确保数据安全和保护隐私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给予数据共享、结算清分等方面的合作支持,推进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同步结算”。
(二)鼓励商业健康保险纳入国家商保创新药目录。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将国家商保创新药目录纳入保障范围,与医保目录动态调整做好衔接,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国家商保创新药目录的商业健康保险,探索支持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购买。落实国家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结算价,严格执行价格保密机制。国家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不计入基本医保自费率指标和集采中选可替代品种监测的范围。
二、支持创新医药产品研发上市
(三)支持医保数据用于创新医药产品研发。加强医疗、医保、医药三方信息互通与协同,做好医保数据资源管理,推动医保领域公共数据资源利用。在确保数据安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根据需求为创新医药产品研发提供必要的医保数据服务。推动开展真实世界数据研究,研究结果应用于创新产品成果转化、医保价值评估等方面。
(四)支持医疗机构科研成果转化。发挥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作用,支持医药企业、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开展以创新研发为导向的科研攻关,支持创新医药产品研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申报,推动立项项目落地实施。
(五)完善市区医保部门服务机制。完善创新医药产品从上市前到上市后的政策指导路径,健全市区两级医保部门企业接待、政策指导联动服务机制。各区医保局加强对辖区相关企业、机构的服务,密切沟通区级相关管理部门,及时向市医保局反馈需解决的问题。市医保局加强与国家医保局、市级部门沟通衔接,统筹做好重大改革政策解读,更好服务企业发展。
(六)加强创新医药产品政策指导。做好点对点帮扶,对上市申请获得受理的创新医药产品,医保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同步给予政策指导,支持产品上市后快速推广使用。对技术成熟、疗效明确且符合准入标准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企业与医疗机构进行对接,按流程申报,加速前沿医疗技术上市应用。
三、支持创新医药产品纳入医保
(七)优化创新医药产品挂网程序。支持企业做好创新医药产品自主合理定价,在我市首发挂网。持续优化挂网规则,纳入医保目录和商保创新药目录的创新药品,可按规定直接挂网。落实联审通办要求,对创新医药产品挂网实行申报沟通前置、简化资料要求、缩短办理流程等支持措施,全流程办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八)支持创新医药产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落地,支持创新医药产品临床应用。完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机制,建立“绿色通道”,对列入国家、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的创新成果,及时受理审核,及时组织专家评审,促进医疗技术创新发展。
(九)健全基本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立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临床技术进步,定期调整优化基本医保药品、耗材、诊疗项目目录(以下称“医保目录”),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创新医药产品纳入医保目录。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必需的创新医药产品,按程序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十)合理确定创新医药产品医保支付标准。充分运用药物经济学、卫生技术评估等技术方法,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临床需求、患者获益、市场竞争、研发投入等因素,对纳入我市医保目录的创新医药产品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更好体现产品临床价值。
四、支持创新医药产品临床推广应用
(十一)畅通创新医药产品进院渠道。鼓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于国家或我市相关创新产品目录更新公布后2个月内,按照“按需配备、应配尽配”的原则,召开药事会等会议,研究产品入院事宜,根据需要及时调整配备目录或设立临时采购绿色通道,保障临床诊疗需求和患者合理使用权益。医疗机构不得以品种数量限制、药(耗)占比监测、支付方式等为由影响配备使用。国家医保谈判和商保创新药目录内的药品可不受“一品两规”限制。
(十二)提高临床合理安全使用创新医药产品的能力。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创新医药产品使用能力建设。鼓励行业学(协)会、医疗机构总结创新医药产品使用经验,开展创新医药产品临床使用培训,指导医师合理使用。统筹考虑药学服务产出等因素,做好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规范对接。
(十三)畅通创新医药产品供应渠道。完善药品处方外配管理机制,支持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双通道”供应药品,推动创新药品快速落地。不断完善“医保药品云平台”建设应用,联通中央药库(店、房)信息系统,为医疗机构和患者提供药品信息查询、价格比对、需求响应等服务。
(十四)完善集采支持创新工作措施。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内新上市产品给予一定的价格倾斜和系数加成,协议到期后,根据产品实际,考虑纳入接续采购范围,支持创新医药产品提高市场份额。
五、完善创新医药产品医保支付管理
(十五)医保总额清算向创新医药产品倾斜。在协议年度全市药品耗材总额预算中,对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天津市创新产品应用指导目录内医保品种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年终清算时可按照集采药品进行补偿,保障医疗机构使用需求。
(十六)丰富医保多元支付方式。建立医疗机构系数动态调整机制,向我市国家医学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市级医学中心以及承担传染病疾病患者、儿童患者等特殊人群救治责任的医疗机构倾斜,带动医疗技术向创新医药产品转化。完善特例单议工作机制,简化程序、优化流程,从按季度组织综合评议逐步推进实现按月综合评议,对符合条件的费用极高病例和特殊申请病例,按规定予以补偿,支持创新医药产品合理应用。
(十七)细化创新医药产品除外支付机制。在按病种付费支付机制中,对应用国家商保创新药目录等创新医药产品的情况,可通过不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等方式予以支持,运行成熟、成规模的创新医药技术应用可探索独立成组,合理制定相应病组支付标准。
(十八)发挥医保基金战略购买作用。统筹实施医保基金预付政策和即时结算政策,提高医保基金结算效率。推进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预拨”即时结算工作机制,以既往费用情况为基数,合理确定预付金基础规模,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申请,及时进行拨付。探索医保基金与创新药械生产企业直接结算产品费用,减轻企业资金压力,赋能企业发展。
六、搭建创新医药产品推广应用场景
(十九)支持创新医疗医药产品国际推广。搭建企业与其他国家、部门间双向沟通桥梁,优化完善管理政策,支持创新医药产品国际范围推广。搭建支持创新医药产品推广论坛,紧密联络相关行业组织,打造合作交流平台。
(二十)搭建创新医疗器械应用场景。通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引导,推动先进医疗器械制造业与长期护理服务产业深度融合,探索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在失能等级评估及长期护理服务领域应用,为AI技术、康复辅具、智能穿戴设备等创新医疗器械搭建应用场景。
七、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三医”协同。在创新医药产品认定、医疗机构创新项目转化中,强化医疗、医保医药的工作协同,形成支持创新医药产品发展的合力。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营造支持创新医药产品发展的良好氛围。全面落实药品追溯码医保监管应用,将创新医药产品支付纳入基金监管重点范围,保障基金安全。
(二十二)加强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及时调整完善。细化支持创新医药产品各项工作举措,并与相关改革试点工作做好衔接,做好相关政策实施效果评估,根据创新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和“三医”改革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完善。
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药监局
202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