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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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医保局 市教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农业农村委 市商务局关于做好当前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7646358/2026-0001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医保局发〔2025〕101号
主    题 :
医疗保障\医药服务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医保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委、商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长期护理服务质量,更好保障长期护理保险享受待遇群众权益,助力养老等领域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医保局 教育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当前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5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当前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一)明确长期照护师培训对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身心健康且具备长期照护职业能力条件的,均可自愿报名参加长期照护师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学生(含在读应届毕业生)及身体健康的退休人员参加培训。支持有意愿从事长期照护工作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自愿参加培训。(市医保局、市教委、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明确长期照护师培训内容。培训机构应按照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职业培训包、职业培训教材以及国家有关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科学设定培训内容,分类设定相应的培训课程体系,动态更新课程资源。(市医保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明确长期照护师培训基本流程。按照内容从易到难、技能由初级到高级的方式,分类开展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培训。初次从事长期照护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学习职业基本素质培训课程和五级/初级职业技能培训课程的全部内容。有职业技能等级提升需求的培训学员,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自主选择相应等级的培训课程。(市医保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合理确定长期照护师培训机构。市医保局和市人力社保局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确定培训机构数量及分布,明确资质条件、教学环境、实训设施设备、教师资源等要求,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依法采购。鼓励具备一定条件的院校、企业、社会团体、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大中型规模的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实行清单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动态调整。(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教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规范培训方式。支持培训机构采取理论课程及实践操作相结合、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切实提高参训学员的实践操作能力。各培训机构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并参考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培训计划等,结合区域职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等合理分级确定培训学时,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培训参考时长。(市医保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培训质量管理。严格落实职业技能培训监督管理有关要求,规范培训管理,对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的机构或个人,严肃查处,追回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构建“过程+成效”跟踪机制, 建立工作台账,全流程跟踪管理培训任务,确保培训有序、高效推进、任务落实到人,成效清晰可溯。支持组织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竞赛促进职业技能培训,按照相关规定对获奖选手晋升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市医保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七)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增设长期照护师职业,面相社会开展技能评价,对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人员,按程序颁发相应等级证书,落实有关备案数量的要求。加强评价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评价认定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正公信。坚持考培分离原则,防止以训代考。(市医保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规范考试题库开发应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须使用统一开发的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国家题库。支持社会评价机构等单位结合培训评价工作实际,研究丰富考试题库,经市医保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向国家医保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纳入国家题库。(市医保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技能人才培训支持

(九)促进专业化人才培育。支持有关普通本科高校加强长期照护师相关人才培养,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开设养老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引导相关学校对照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等要求,持续优化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深化产教融合,引导相关学校积极探索订单培养学徒制等校企协同育人模式,鼓励院校与相关企业共建实训基地和教学资源,促进行业企业深度参与人才培养。(市教委负责)

(十)加强岗位对接。支持培训机构与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之间加强沟通联系,结合个性化用工岗位需求,开展订单式培训。鼓励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在岗位招聘时优先选择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引导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护理服务人员及业务管理人员逐步实现全员持证。(市医保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落实激励政策。指导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将职业技能等级作为晋升、薪酬分配的重要参考,实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与技能人才使用相衔接。加强持证技能人才信息采集,畅通职业发展通道,促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培养使用待遇衔接。(市医保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医保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促进部门信息共享。各部门按要求做好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相关工作,市医保局要指导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做好用工需求、学历技能、岗位适配等分析,明确就业培训数量规模和培训评价层次等需求,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促进培训与就业供需衔接、动态平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和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目录清单管理和质量监督。市教委要指导职业院校对照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深化职业院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畅通就业渠道。民政部门要指导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及养老护理员参与长期护理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农业农村、商务部门要积极支持引导农村转移劳动力、家政服务人员等参与长期照护师培训,拓展能力水平。(市医保局、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落实支持政策。根据我市长期照护师就业用工需求、培训需求等情况,将长期照护师列入‘天津市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及培训补贴标准目录’,按规定落实好培训补贴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长期照护师和长护服务机构按规定落实好就业扶持政策。统筹发挥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行业发展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合力,支持做好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做好长期照护师政策宣传和培训动员。通过网络及新媒体、现场咨询、服务热线、上门宣传等方式,提高政策知晓度。支持打造长期照护劳务品牌和优质特色培训课程、师资、教材、机构,扩大社会影响力。选树宣传参训就业增收的先进典型,塑造长期护理服务良好职业风尚,营造关心支持长期照护职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市医保局、市教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医保局           市教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农业农村委

                                     市商务局

                              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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