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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神草堂中医门诊有限公司等八家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参保人员赵金元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4-08-09 18:00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神草堂中医门诊有限公司等八家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参保人员赵金元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神草堂中医门诊有限公司存在串换诊疗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六)、(七)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9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3715.89元

二、天津市永久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永久医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和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9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三、天津河东复康医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七)项、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9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54396.40,责令暂停检验科6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四、天津河北长庚耳鼻喉医院有限公司存在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10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82466.48

五、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生态城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和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9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6415.95元

六、天津市蓟州区下仓镇中心卫生院(天津市蓟州区下仓镇妇女儿童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站)存在超标准收费和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9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148.20元

七、天津市蓟州区上仓镇中心卫生院(天津市蓟州区上仓镇妇女儿童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站)存在超标准收费和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9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3912.73元

八、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滨海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和串换诊疗项目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9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8800.50

九、参保人员赵金元身份证号:12010219XXXXXX1736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9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处罚款87058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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