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河西仁济医院等五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河西仁济医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10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二、天津河东津民医院存在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和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六)项,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10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处罚款310888.72元,并责令其暂停中医七科9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三、天津华兴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10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2103.46元。
四、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七)项的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10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8584.61元。
五、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学研究所)存在串换诊疗项目和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10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7494.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