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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对接2019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相关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第二期)(津结算中心发〔2021〕1号)
来源:市结算中心 发布时间:2021-01-15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关于对接2019 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63号)、《天津市推进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实施方案》(津药集采〔2019〕2号)工作要求,按照市医保局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医保药品经办管理实际,我们完成了对接医保药品目录的相关药品信息采集、企业确认、信息公示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新增药品纳入医保支付

依据信息采集、企业确认、信息公示情况,将附件1中的8857个品规的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支付标准、药品备注(限定支付范围)、增负比例、门诊特定疾病用药范围等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原医保药品信息维护

依据信息采集、企业确认、信息公示情况,将附件2中的7579个品规的医保药品进行信息维护。医保支付政策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原医保药品信息停止

依据信息采集、企业确认、信息公示情况,将附件3中不符合挂网调价原则的2187个品规药品退出天津医保支付范围,停止本市医保支付。

二、执行时间

本期信息维护生效日期为2021年1月20日,届时中心 端同步进行升级,涉及药品自生效之日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做好新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药品的信息对接工作,做好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调整等信息维护工作。请相关单位做好对应药品的供应保障衔接工作。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要高度重视药品网上采购工作,严禁线下采购。对于尚未纳入采购平台的定点医药机构,要 按照全市整体部署安排,及时接入采购平台,开展网上采购 工作。

(三)各相关药品企业应做好药品供应保障,维护价格 稳定。如需进一步下调天津供应价格请及时进行价格维护。

(四)各定点医药机构及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药品支付范 围、执行时间等,做好药品使用、费用申报及审核支付等有关工作。

(五)各分中心将此通知转辖区定点协议医药机构。

附件:天津市医保药品支付范围信息维护明细表(2021年第一期)

     市结算中心         市医保中心      市药采中心

                     

          2021年1月14日


相关附件: 附件:天津市医保药品支付范围信息维护明细表(2021年第一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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