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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关于落实京津冀“3+N”联盟冠脉扩张球囊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津药集采发〔2021〕1号)
来源:天津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1-04-01

各有关单位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文件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落实京津冀“3+N”联盟冠脉扩张球囊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加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组成我市采购联盟。

二、采购品种和约定采购量

京津冀“3+N”联盟冠脉扩张球囊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见附件),约定采购量为各采购主体与企业签订的协议采购量。

三、采购周期

本轮采购周期为19个月。在采购周期内,按年度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协议采购量。

四、主要任务

(一)做好采购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医保经办和采购部门,做好冠脉扩张球囊医用耗材相关编码赋码工作,及时将联合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挂网,确保各采购主体按中选价格采购冠脉扩张球囊医用耗材。组织各采购主体、冠脉扩张球囊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完成合同用量。鼓励其他产品自主将价格调整到合理水平,与中选产品保持合理比价关系。

(二)实行医保直接结算。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产品数量,在到货确认30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拨付供货企业。在采购周期内,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生产企业继续按中选价格供应,医保基金继续按时结算货款。对当月医保基金不足以支付医疗机构结算货款的,由医疗机构自行结算。

(三)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医保部门将冠脉扩张球囊医用耗材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冠脉扩张球囊医用耗材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中选产品以外的产品,医保最高支付标准为每个(条、根、套)425元,患者使用销售价格不高于医保支付限额的冠脉扩张球囊医用耗材,医保基金据实按规定比例支付;患者使用销售价格高于医保支付高限的冠脉扩张球囊医用耗材,医保基金以医保最高支付标准按规定比例支付,对销售价格高于医保最高支付标准2倍的(不含2倍)按照医保支付限额的110%作为该产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患者个人增负部分按照我市现行规定执行。

(四)完善结余留用政策。对合理使用中选产品、履行采购合同、完成用量的医疗机构,不因集中采购和使用冠脉扩张球囊医用耗材下降而降低医保总额控制指标。按病种付费实现结余的,按规定留给医疗机构。对于未完成采购协议规定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协议年度结束,扣除其相应病种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五)加强质量监管。加强对中选产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质量的行为。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要求组织生产,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按照采购协议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对执行中,不能保证质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使用安全。

(六)加强监测考核。在保证中选产品用量的前提下,各采购主体可以继续采购并使用其它价格适宜的冠脉扩张球囊医用耗材,但采购数量不得超过中选产品。对各采购主体实际采购数据、完成情况按月进行监测、总结,确保完成采购周期内合同用量。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集中采购中选产品的定点医药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并从医保总额指标、医保定点资格、公立医院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用耗材临床使用考核评估等方面加强考核。

(七)严惩不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不定期开展巡查和监督检查,增强自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部门统筹联动,严厉打击欺诈骗保、非法倒卖、垄断价格等违法行为,保证中选产品在我市有序流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责任。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我市整体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确保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风险防范。各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使用情况和企业供应情况的监测,共享共用监测信息,及时防范并妥善处理苗头性和潜在性问题;超前分析落实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提出有针对性应对措施。

(三)加强宣传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努力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202141日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京津冀“3+N”联盟组织冠脉扩张球囊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天津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

                  工作小组办公室(市医保局印代)

                    2021330

相关附件: 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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