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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津药集采发〔2021〕5号)
来源:天津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1-07-07

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等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公立医院主体地位,健全政府组织、阳光采购、平台操作的工作机制,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有力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病有所医。

二、严格药品集中采购范围。按照保基本、保临床的原则,药品网上采购范围以满足治疗用药需求为主,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所有药品均纳入药品网上采购。对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按国家和我市规定采购。

三、全面落实药品集中采购规定。坚持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机制,各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要严格落实“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的规定,通过天津市医药采购平台采购药品,严禁线下采购。

四、加强考核强化监督。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推动政策协同和工作配合,加强对医院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强化对公立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情况督查。对于公立医院违反集中采购药品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给予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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