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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关于切实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承接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1〕42号)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1-05-21

各区医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统筹推进解决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试点初期居家护理服务力量不足问题,及时做好服务承接,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长护险相关待遇,现就切实做好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承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动摸排辖区重度失能人员。各区医保局要落实属地责任,积极指导辖区乡镇(街道)等发挥属地底数清、情况明的优势,借助日常巡查工作机会,摸排辖区重度失能老人情况,源头发现并引导重度失能老人积极申请,最大限度让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长护险待遇,实现“应享尽享”。

二、积极引导机构承接长护险服务。各区医保局在配合做好辖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创新的同时,要加强与长护险试点工作的有效衔接,推动符合条件的机构参与长护险试点工作,充实长护险服务机构力量。

三、全力推动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各区医保局要结合辖区已申请重度失能评定人数和现有服务底数情况,科学计算居家护理服务人员缺口,并发挥辖区长护险领导小组工作机制,主动商请并会同辖区民政、人社等部门,在61日前对接具备养老服务培训资质的职业培训学校,集中组织一次辖区养老护理员培训,增加取得结业证书的长护险服务人员数量。在试点启动后,要结合市场需求原则上每月应协调推动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养老护理员培训。

四、协同规范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各区医保局要协调区人社、民政等部门,切实加强养老护理员规范化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严格防范虚假培训、降低培训标准等情况,确保培训质量。

五、加快做好长护险服务机构和人员管理。市医保中心要指导委托经办机构加快确定长护险服务机构,及时签订服务协议并完成长护险服务机构及其符合条件的护理服务人员申报、录入等工作,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及时开展服务。

六、有效做好长护险服务承接过渡。202161日前已在定点护理机构工作满3个月但未取得有关证书的养老服务相关人员,临时作为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限期于2021121日前参加相关培训并获得有关证书。到期未取得有关证书的,取消纳入长护险护理人员范围。

七、积极做好社会宣传引导工作。各区医保局等要积极主动做好社会宣传工作,引导并要求定点护理机构切实加强对本机构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含家属等)的统一管理,不得简单的将家属等作为“挂靠关系”,应切实做好日常培训和考核,同时,严把居家护理服务质量管理,不得直接或变相提供虚假护理服务的情况下给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发放护理补贴、现金等。

八、严厉打击长护险领域欺诈骗保。市医保中心要指导委托经办机构完善长护险服务协议,明确协议处理的不同情形,并加强对定点护理机构日常协议管理。定点护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重度失能人员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于长护险服务协议规定内容的,按照协议规定进行处理;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的行政处罚规定范畴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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